違法建筑所違之“法”,涉及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水資源管理、交通管理、廣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個領域。而在征地拆遷中多數違法建筑涉及土地和規劃,所以其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認定違法建筑。那么實踐中,到底是什么部門來管理的呢?
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實踐中,有四個部門有權認定違法建筑,分別是:
一、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城鄉規劃部門屬于法定部門,城市中的違法建筑由該部門主管;有的地方將城鄉規劃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合并稱為“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那么該“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有權對違建進行主管。
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該部門就是是一般老板姓所講的“城管“。城管部門本身沒有權利管理違法建筑,但城管部門若得到了省級人民政府的授權,則有權要求要求違建所有人自行對違法建筑進行拆除。
《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三、鄉、鎮人民政府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建”由鄉、鎮政府認定。
四、國土自然資源部門
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自然源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有權認定農村的違法用地類違建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但其卻不具備實施行政強拆的職權。
另外,我們還要知道這二條法律法規: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屬于法定部門,城市中的違法建筑由該部門主管;有的地方將城鄉規劃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合并稱為“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那么該“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有權對
出具安置補償方案的部門是縣級人民政府的職責,鎮級人民政府是沒有這個權利的。通常我國實行得是“先征后拆”的拆遷政策,在拆遷款下來之后,由縣級人民政府中土管部門核對然后下發到拆遷地的村委會,村委會再根據各
(一)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二)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三)依據
“違法建筑”的由來始末1980年代國務院規范性文件稱之為“違章建筑”,1990年《城市規劃法》出臺之后,“章”變成了“法”。就此,“違法建筑”成為通用說法,違章建筑一說屬于遺留的過往叫法。后來為簡便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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