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什么時間拆,怎么拆,由誰來拆?我國相關法律對行政機關的強拆行為細分并嚴格限定了每一步的程序,違反任一程序規定都屬于違法強拆。
一、合法的拆遷程序是這樣的
在實際的拆遷過程中,合法拆遷的大致程序為:頒發拆遷許可證——發布拆遷公告——拆遷補償協商——房管部門或政府裁決——拆遷實施。
當拆遷補償協議未達成一致時,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管理部門裁決,若房屋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認可裁決內容時,可依裁決自動履行,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一方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二、未經催告不得強拆
進行強拆時,要嚴格按照下述規定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有關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復核。
三、遭遇違法強拆可請求賠償
政府征收、征用、拆遷行為違法是申請國家賠償的前提,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只有被拆遷人識破拆遷方的違法點,才能有掌握維權主動權的可能。在進行維權過程中,主要舉證責任在被告或者被申請人,只要此次維權的被告或者被申請人不能證明其拆遷行為合法,那么就是違法的,這也是被拆遷人進行維權的有利因素之一。若您對維權及相關法律沒有深入的了解,應當盡早委托專業的律師,律師有長期維權的實務經驗,可以全面地分析維權局勢,讓受害當事人少走彎路,避免盲目維權。
四、行政機關不能提供強拆依據視為沒有證據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行政機關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根據上述規定可知,行政機關要強拆違章建筑,必須經過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等過程,行政機關若無法證明已依法作出行政決定,以及已履行催告程序、已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相關證據,應視為被告作出的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提示大家,“民告官”的老百姓作為原告同樣要擔負一定的舉證責任,需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證據材料。在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案件中,應提交自己曾經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相關材料,要求索賠時,提交行政機關造成損害事實的證據。
因此在被拆遷人面對拆遷方的違法行為應當積極保留證據,為日后維權做好充足準備。
【典型意義】
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推進,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合法性、規范性亦在不斷加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規范性的一個最基本規則是先取證后裁決,即行政機關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充分收集證據,然后根據事實,對照法律作出裁決,而不能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為此《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行政機關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證據。行政訴訟特殊的舉證責任分配,充分體現了行政訴訟目的。本案被告未提交強制拆除行為的證據,視為其強制拆除原告房屋沒有證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可分離的建筑材料以及附屬在違法建筑上的合法財物因強拆遭受損毀的,都應當獲得賠償。所以,在違章建筑拆遷補償問題上,是要區分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建筑和建筑范圍內合法的土地使用
違法強拆的賠償標準是多少?沒有明確標準。1、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違法拆遷的應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3項規定,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2、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
在征收拆遷過程中,房屋被鑒定為危房后,被征收人、被拆遷人要從判斷危房認定是否合法、房屋危險性鑒定申請者是否合法、申請人是否依法享有異議權三個方面來判斷危房鑒定行為是否合法。另外,被征收人、被拆遷人還要
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所以補償也是不同的。涉及到危房拆遷補償,各地要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的實際出發,參考農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補助對象自籌資金能力,合理確定拆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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