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快速發展的今天,不管是遇到征地拆遷,還是普通正常使用的房屋,經常莫名其妙的就被所謂的“有關部門”說成是違建,幾乎都是面臨被拆除的結果,作為普通百姓的我們,大多數都是說一不二,沒有反抗的權利,難道違建真的都必須要全部拆除嗎?其實并不是這樣的。
第一,違建也是有分類的。我們可以按照不同法律的規定,將違建分為違法用地和違反城鄉規劃兩大類,這兩種違建所依據的法律、負責查處的部門和程序均有不同。像秦嶺違建別墅中“陳路別墅”這樣的違建,就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的違法用地類型的違建,應當由當地的自然資源部門查處,并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除違建。我們大多數被征收人遇到的還是違反城鄉規劃類的違建問題,這類違建由《城鄉規劃法》調整,在城市規劃區或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建,分別由城鄉規劃部門和鄉鎮政府查處。
第二,違建也不一定必須拆。關于違反城鄉規劃類的違建,《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均有規定,對于那些一般違法的違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的影響的,就不必采取進一步的強制拆除措施。如果是嚴重違法的違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或是當事人不停止建設、不改正的,就要強制拆除了。另外,我們都知道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當前還存在大量《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設的房屋,對這樣的房屋,行政機關就不應以現行法律規定去認定處置。
拆除違建利益直接受損的是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各類法律不斷健全的今天,對違建的認定、處理,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如果遇到一律拆除,不管是因為什么原因沒有證件的,或在認定和處理過程中沒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都是違法行為。老百姓遇到以拆違名義拆遷的,或不管青紅皂白強拆的,建議及時咨詢拆遷律師,通過他們專業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關于拆除違章建筑有沒有補償,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并不是所有的違章建筑都不能給予拆遷補償,換個角度說,建筑違章,但建筑材料是違章建筑人的合法財產,既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根據
從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筑物必須以土地為依托,離開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
對于違建責令停建,并依法強制拆除,拆違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我們可以來看下北京市對于違建的處理辦法,在拆除違建方面,新版《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作出了比較嚴格嚴厲的規定,結合了停建、查封、扣押、自拆、回填、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于違建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由此可知,當事人收到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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