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小區違建行為屢見不鮮。一方面,小區違法建筑隱藏著巨大的安全隱患,如私自占用小區的消防通道、破壞小區的人防設施等,可能釀成重大安全事故。另一方面,違法建筑如果長時間未能得到有效治理,可能會使群眾對政府的公信力和依法行政的能力產生懷疑。那么小區違建誰負責呢?
行政機關在處理小區違法建筑的問題上,需要對行政法律規范予以足夠的理解和重視。在拆除小區違建的實踐中,行政機關可能會出現超越職權或者未能完全履行法定職責導致行政不作為的現象,該類行政行為經常被法院確認違法,行政機關被判決承擔一定的行政賠償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人員甚至可能因此受到行政處分。因此,在處理小區違建的問題上,行政機關首先應關注,哪些主體需要承擔法定職責,以及這些主體的工作職責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01、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城鄉規劃法》和《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明確了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各類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建筑進行認定、核查和懲處的職責。
規劃部門負責對規劃許可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果收到關于小區違建的舉報或者控告,規劃部門應及時受理并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在準確充分收集證據材料的基礎上,對城鎮違法建筑作出認定。
如果確實被認定為違法建筑,規劃部門有權: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建設、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對當事人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沒收實物、沒收違法收入。
在當事人經過法定的處罰和告知程序以后仍不拆除違法建筑的,規劃部門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來制止違法行為。
02、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盡管《城鄉規劃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處理小區違建問題上的主體地位,但是根據《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于違反規劃管理規定的行為具有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因此,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處理小區違反規劃建造的建筑物具有法定職責。
在處理小區違建的實踐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范圍主要包括:負責小區違法建筑的日常巡查和治理工作,及時發現和處置違法建設行為。應在發現可能的違法建筑以后迅速指派執法人員趕到現場展開調查、取證工作,發出《責令停止建設行為通知書》或《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要求當事人自行拆除,同時向市、縣人民政府拆違辦報告。可以對違法建筑當事人或設計、施工單位處以罰款。如果當事人在期限屆滿以后拒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照《行政強制法》中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法建筑實施拆除。
03、街道辦事處
在處理小區違建的問題上,當前的法律法規并沒有賦予街道辦強制性的執法權力,即使是違法建筑,街道辦也沒有職權獨立實施強制拆除。《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僅規定街道辦負責違建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及時受理和處理群眾對于違法建筑的舉報工作。
但是街道辦事處可以接受有法定職權單位的委托對本轄區內的違法建筑組織實施拆除,并由委托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04、鄉鎮人民政府
與街道的職權范圍所不同,鄉鎮人民政府在處理違建的問題上職權范圍更為廣泛。對于小區的違法建筑,可以根據所在位置和土地權屬性質的不同,區分為城鎮小區違法建筑和鄉村小區違法建筑。鄉鎮政府負責鄉村違法建筑的認定和處罰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同樣需要加大對轄區內違法建設的巡查力度和頻度,并對投訴、舉報行為及時作出處理。在作出違法建筑的處置決定以前,應當在準確調查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鄉鎮人民政府也有權對違法建筑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拆除、罰款等處罰職權。同時,根據法律的明確授權,在符合法定執法程序的情況下,鄉鎮政府對于鄉村范圍內違反城鄉規劃的違法建筑有強制拆除的行政執法權。
小區違法建筑的處理涉及眾多行政執法部門的職權配置,各執法部門需要在日常工作中相互分工,明確各自職權范圍,既要防止推諉卸責,也要避免違法濫用職權。同時,各部門之間應加強違建處理的溝通協作、緊密配合,共同妥善治理小區違建問題。
除了上述城鄉規劃、城管行政執法等部門需要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以外,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個人均有權舉報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居委會、村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對違法建設行為有勸阻義務,并應及時向行政機關報告其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
小區違建范圍及處罰(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根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違章建筑的認定,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范圍,判斷某一建筑是否屬于違章建筑,必須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違章建筑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八種:(1)未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國務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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