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中老百姓聞之色變的首要問題就是違法建筑,因為一旦我們的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那么將面臨強拆和沒補償少補償的悲慘命運,所以了解有關于違法建筑強拆的有關規定對我們來講非常重要。那么,誰才有權拆除我們的違法建筑房屋?違法建筑強拆有什么法定程序呢?
違法建筑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對于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在征收拆遷過程中是不予補償的。
因此拆遷方在征收拆遷的過程中就將違法建筑當作威脅被拆遷人的方式,以使被拆遷人放棄自己合法權益,最終達到拆遷方的目的。但是對于違法建筑的認定,國家已經制定了完備的法律規范予以從實體和程序上予以規制,下面我將以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為依據給大家詳細解答違法建筑的的法定必經程序。
首先在違法建筑認定主體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此外,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因此可以明確對于違法建筑的認定主體只能是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除此之外的部門是無權認定的。
其次對于認定違法建筑的法律依據上,認定違法建筑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2008年頒布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尤其是在適用2008年1月1日生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時,不能依據該法的規定認定2008年以前所建造的房屋,也就是不能突破“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此外對于責令限期拆除的通知,依照《城鄉規劃法》規定對違法建筑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筑,屬于程序性違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筑,屬于實體性違法建筑,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書,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組織實施拆除行為。同時在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書簽,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并有權要求聽證。
最后對于實施強拆行為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此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當事人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時在法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相關部門才可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綜上可知,在違法建筑的認定以及隨后的限期拆除決定法律是有嚴格的程序規定予以約束,如果當事人在征收拆遷的過程中遇到房屋被確定為違法建筑并要求限期拆除的,要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違章建筑限期拆除的限期在現行的建設行政法律法規中未作明確的規定,但其拆遷程序依次是:立案、調查、決定(此環節需要告知和聽證)、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拆違工作也不是“說拆就拆”的,拆除違法建筑從立案到
拆除違章建筑的程序是怎樣的?(一)查明事實階段即查清違章建筑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查處的
房屋強拆程序如下:1、拆遷調查和項目概算;2、拆遷管理部門對申領單位所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3、拆遷主管部門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發布《拆遷通告》,正式啟動拆遷工作;4、拆遷主管部門組織被拆遷人投
《城鄉規劃法》第64條對違建行為進行了區分情形處理,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能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罰款。因此,在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下,責令限期拆除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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