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是農民耐以生存的東西,很多農村人靠著它自給自足。不過隨著現在國家的高速發展,征地拆遷工作也逐步進入農村,農民的耕地也有可能隨時被征收。而對于農民來說,這里有一個問題,農戶不想耕地被征用怎么辦,耕地征收農民可以拒絕嗎?
土地征收是一種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開展的國家行為。只要是合法的土地征收,即目的正當、批準權限合法、征地流程合法,無論是村集體組織還是村民個人,都是不能拒絕的。當然,如果是非法征地是可以拒絕的。
凡是國家依照正常程序進行的土地征收,如果對此有異議,村民可以向征收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向國務院提起行政裁決,來確定土地征收是否合法,而不能直接拒絕。
當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為保護被征收土地的農民的權益,構建了較為完善的補償和安置保障制度。對于合法的土地征收,村民應當予以配合。
所以土地征收的關鍵不在于農民是否簽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地,農民不簽字也是沒有用的,因為征地是國家行為,是市縣政府代表國家進行的。
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有權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只要該項目得到合法程序的批準,依法進行征地補償是合法的,換句話說如果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由國家征收的,則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法律規定,征收土地的具體實施主體只能是國土局,鄉政府并沒有實施征收土地的權限,如果鄉政府對土地進行征收,屬于違法行為。明確如下:1.鄉鎮政府不是實施征收土地的主體;簽訂補償協議屬于超權越職行為,最常見
什么土地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2條第1款對征收作出了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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