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要實施合法強拆,需要經過非常復雜的手續來確保強拆的合法性。而作為當事人,法律賦予了我們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那么在行政復議期間能否實施強拆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根據上述規定,在復議、訴訟法定期限內,應當停止執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
眾所周知,復議權和訴訟權是當事人所享有的法律賦予的法定權利,任何人不得因任何事由而隨意剝奪。行政機關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常常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造成雙方不平等的關系,侵害征拆人合法權益。
既然,復議權和訴訟權是法律規定的,任何人必須予以保障。在行政相對人的復議權和訴訟權尚未行使之前,行政機關不得采取強制措施,否則,將是對行政相對人法定權利的嚴重侵害,必將導致復議權和訴訟權形同虛設,未能發揮其本應發揮的監督約束作用。這也就意味著,只要復議或訴訟期限尚未屆滿,行政相對人均可通過法律途徑保障權利,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于違法建筑需要強制拆除的,只有在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復議,又不訴訟,且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強制拆除。換句話說,一旦當事人提起了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在訴訟或者復議期間,行政機關不得拆除違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亦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根據這兩條規定,是否意味著行政機關可以不
這個其實是可以明確的,當然不能強行拆除仍在行政復議期間的建筑,違法建筑認定是一個嚴格的過程,即使被認定為違法建筑,拆除也必須遵守法定程序,行政機構不得以違法建筑為由隨意拆除他人的房子。同時,依據法律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
當地政府下達《責令強制拆遷決定書》,規定中告知如果不服從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的60日內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是對執法部門和拆遷辦作出的決定不滿,可以直接到當地政府法制辦申請行政復議,千
? 2019 TywNet,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網站版權歸甜柚所有
本站部分內容轉載于網絡如侵權請聯系刪除 ICP證:湘ICP備18004154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