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非法占地、違法建筑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自從農村土地確權開始以來,各類農村不合理、違規違法的建筑也日益浮出水面。隨著土地確權工作的開展,不少違法的房屋建筑將面臨著拆除工作,那么在農村怎么樣的建筑才算違章建筑呢?
先來看看什么是違法建筑?
所謂的農村違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農用地或者農村建設用地上進行建設,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筑物。具體來說有兩種:
一、在農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顧名思義,我們所說的“農用地”就是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在農村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有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用地等。
那么在沒有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之前,擅自在農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是相關法律所禁止的。其中《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另外《森林法》和《草原法》也對于林地和草原的合法用地進行了規定,擅自更改為建設用地的也將是違法建筑。
所以,擅自動用農用地改建的房屋是需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未經審批的就是違法建筑。
二、農村建設用地上建造房屋。
農村的建設用地主要包括村民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用地。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兩種以下情形:
(1)非本村村民或者非本村村辦企業,需要使用農村土地的,應當先走國家征地手續,將土地性質變為國有土地,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方可在該地塊上建設,否則該建筑就屬于違法建筑。
(2)本村村民或者本村村辦企業,在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農村建設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
所以,理論上只要不符合以上兩大條件的都屬于違法建筑。但是另一個問題又來了,如果用這個標準去界定,農村有很多的建筑都是違法的。難道都要拆除么,當然了,也有例外!
在農村,有的看似是違法建筑,但是可以通過補辦手續、接受處罰后合法化。也有的違法建筑是由于政策銜接等原因造成的,不應化為違法建筑之列。具體來說有四種:
一、相關法規政策出臺之前建成的老宅院
這里所說的相關政策出臺時間有幾個重要時間節點。1982年出臺《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規定了農村建房的面積;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以法律形式做了規定;2008年,《城鄉建設規劃法》實施,規定了建房必須經過審批、取得證件。
所以,從政策規定的節點之前看農村的一些違法建筑也是合理的。比如,1982年之前不管你的宅基地面積有多大,都是合法的。1982年-1987年之間的建房,宅基地如果超標也可以經過地方政府處理后予以合法化。2008年以前建設的房屋,如果沒有取得相關證件,可以予以補辦。
二、因制度銜接原因的無手續房屋
在農村,很多地方由于戶籍管理與找基地管理銜接不太順暢,導致一些房屋建房條件不符合規定,未經批準就建房。對于這類的房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補辦相關手續合法化。
三、家庭唯一住所
有些農村房屋雖然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但由于是家庭的唯一住所,所以不能按照拆除政策盲目拆除,否則一旦拆除村民就無處居住。如果此建筑面積要小于貧困住房的標準,是 可以暫緩拆除的。
四、手續不全、不影響規劃的房屋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一些農業設施或者工業用房,雖然建設時候手續不全,但是符合相關規劃,不影響生態環境、不影響鄰里建筑、不影響村容村貌,不占用基本農田,也不損害其他人利益的,可以接受處罰或者補辦相關手續后合法化,這類建筑也不一定要拆除的!
一、自覺或注意按民警提示的要點:講明所報警情發生的地點(室內地點應盡可能詳細到村、社區或所在街區名稱、門牌號等,室外地點應盡可能詳細到村、社區、所在街區或附近標志性建筑物名稱、路燈桿上的標識數字定位等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我們都知道宅基地確權工作近兩年也在農村地區開展,這時候就會查處農村地區違建宅基地,這時候農民伯伯就會很擔心自己的宅基地,因為現在的宅基地價值可是越來越值錢了,那么關于農村宅基地違建會怎么辦,介紹如下: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另外國務院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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