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法律法規越來越完善的今天,征地拆遷本應該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豐厚的拆遷補償讓很多被征收人可以過上幸福的生活。但在有些地方,由于歷史、風俗習慣等原因,很多年代久遠的房屋是沒有辦理房產證的,很容易會被是“違建”,導致被強拆,那么對于這種無證房被強拆后會有哪些法后果?
拆遷實踐中,對待一些違建部分征收方的做法往往過于隨意,直接就對其進行強拆,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即便是違章建筑,也不是說拆就拆,必須要走法定程序實施。如果各地的建筑都能夠被隨意的認定與拆除,那么當事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因此拆遷方在拆除違章建筑之前應當做出行政決定、催告、強制執行決定等程序。如果行政機關未遵循法定程序拆除違法建筑,導致相對人的損失擴大,行政機關應對損失擴大的部分予以賠償。
關于強拆的法律規定有:
一、刑事責任。
1、造成被拆遷人受傷的;
2、造成被拆遷人財物損毀的;
3、私闖民宅;
4、采用侮辱、誹謗的手段對被拆遷人的進行人身攻擊的。
二、民事責任。
開發商、拆遷人未經正當法律程序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遷人的民事權利,拆遷人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三、行政責任。
拆遷人非法拆遷的,根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拆遷人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強拆的后果有哪些?法律后果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違建,也就是違法建筑或者違章建筑,目前法律上并沒有具體的定義,但是各省市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
無證房屋,一般是指沒有在房屋登記機構進行登記的房屋,因歷史原因造成的無證房屋,在2008年以前,許多地方政府為了搞農村經濟,改善農民的居住生存環境,設置了很簡單便捷的宅基地審批手續單。如果農民想申請宅
首先你要清楚這一點,房屋不具有房產證和土地證,是禁止交易的。如果雙方當事人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處是無法對沒有兩證的房屋交易的所簽訂的協議進行公證的。并不是很建議購買無證房屋。1.無法得到法律保護。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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