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拆遷工作中,少數地區市、縣級人民政府并沒有申請法院,便直接把老百姓們的合法房屋強拆掉,屋內物品被損毀,之后也遲遲不給補償。針對這種行為都是屬于違法強拆,違法強拆后,老百姓可以申請賠償,那么違法強拆房屋的賠償標準是什么呢?
首先,為體現對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對被拆遷人的相應賠償不應低于其原應得的相關拆遷安置補償權益。
其次,應當考量其他被拆遷戶以及當地其他項目的類似補償方式與標準、安置情況,全面考慮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的連續性、一致性和公平性。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結合被拆遷人實際情況,盡可能給予被拆遷人必要、合理的照顧和安排,確保其享有的居住條件不降低、有改善。
再次,人民法院針對賠償案件可以組織調解。如果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宜依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賠償決定。按照全面賠償原則,對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全面及時、一次性地賠償救濟到位。
在政府違法強制拆除案涉房屋后,理應及時履行賠償義務,盡快支付違法損害賠償金,以使賠償金的孳息盡早歸于受害人,盡可能減少受害人的損失。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強拆后要主動采取法律措施,用合法手段去爭取自己的權益,如果被強拆后坐等征收方給錢,估計是很難了。
高鐵建設時,會占用土地,一般包括兩種情況,一種為鐵路建設永久性用地,另一種為臨時用地。規劃中的鐵路外沿線三十米之內為鐵路建設永久性用地,土地不可能返還了。而此外的施工用地則是在施工結束后要歸還給農民恢
違法強拆的賠償沒有明確標準。1、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違法拆遷的應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3項規定,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2、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
如果拆除的過程程序存在違法的行為,切造成了利益的損失,被拆遷方是可以申請合法合理的賠償的,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提起國家賠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
被非法強拆不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只有就自己的實際損失要求行政機關賠償。依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行政部門的行為如果是違法強行拆除的就應該賠償。在《國家賠償法》第4條和第3項中規定了,違反法律規定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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