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不管是為了城市規劃、環境治理還是為了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房屋征收,很多房屋都被相關行政機關認定為違法建筑。所謂的違法建筑從一般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那么拆除違法建筑法律法規是什么?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且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除了以上所規定的之外,行政機關還應依法履行公告程序,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這一條規定,是保障被拆遷人權益的權利,其次,還要注意一點就是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相關部門在查處違法建筑的過程中,對于所下發的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是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也應當要按照《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方式送達,在此過程中,應當要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
由此我們可以得知,當地政府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是有法可依的,但拆除行為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否則將被視為程序違法。
關于拆除違章建筑有沒有補償,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并不是所有的違章建筑都不能給予拆遷補償,換個角度說,建筑違章,但建筑材料是違章建筑人的合法財產,既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根據
從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筑物必須以土地為依托,離開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
對于違建責令停建,并依法強制拆除,拆違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我們可以來看下北京市對于違建的處理辦法,在拆除違建方面,新版《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作出了比較嚴格嚴厲的規定,結合了停建、查封、扣押、自拆、回填、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于違建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由此可知,當事人收到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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