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農村基本每一戶都擁有自己的宅基地,隨著現在生活逐漸富裕起來,以及對農村生活的懷念,不少人都會在自家宅基地上新建或者翻建一套鄉村小別墅。不過隨著這種現象的增加,問題也就來了,有些人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的房子卻被認定為違建,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是違建嗎?今天我們就來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需要明確的一個原則是,即使是在自家的、經過確權登記頒證的宅基地范圍內,農村村民也不能隨便新建、擴建房屋。要建房,必須經過審批,這是基本的原則。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規定,在規劃農村地區,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可以實行規劃許可管理,規劃許可管理應當依據村莊規劃進行,管理應當與服務相結合,并發揮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據此,有一點是可以明確的,農村村民要使用自己的宅基地新建房屋,實施的是規劃許可管理。換言之,沒有經過規劃許可審批,獲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而直接建房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是違法的。
從《城鄉規劃法》中我們可以看到,想要在宅基地上進行建房,需要事先獲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規劃區內對宅基地進行翻建,首先就需要進行合法的申請,向鎮級政府進行申請后,隨后交遞到當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由其進行審核,只有拿到建房許可證后,才能在原有的宅基地上建房。
國有土地建房是否屬于違建,就要看建房的程序合不合法,有國有土地證的土地需要到建房管理部門審批、通過后才能新建房屋;1、申請人帶著戶口本、身份證、土地證到到鄉鎮建房辦公室申批;2、鄉鎮建房辦公室受理后,
房屋被認定為違建,一般都是因為相關證件不足或者新加蓋部分沒有得到審批,房子被認定成違建,要求限期自行拆除,否則就要被強拆,到時候不但房屋征收補償款拿不到,甚至連安居之處都沒有了。《城鄉規劃法》第41條
根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第2款的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
在集體土地征收中涉及征收農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各地政府也不得實施強制拆遷,而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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