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強行征收土地屬于國家行為,只要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即使是強行行為,政府也依舊可以征收土地。老百姓在面對政府強行征地的時候關鍵在于看政府強行征地是否合法。下面我們來看看判斷是否合法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2條: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0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四、《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或者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五、《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12條:因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四)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14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外(非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閑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老百姓在碰到國家強行征收土地的時候,可以通過上述的法律依據來初步判斷征地是否合法,如果發現政府強行征收土地行為損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可以在律師的協助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依法主張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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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政府文件還有當年的果樹市場估價,當年的都按苗木價,多年的按直徑,高度,寬度。但每個地方的青苗補償標準都不一樣。每畝多于規定棵數按標準計補,少于規定棵數的按每棵樹對應的單價和實際清點棵數計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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