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一般對土地和房屋進行補償,例如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等等,對被拆遷人也要進行兩種補償方式,我們所熟知的產權置換、貨幣補償為最基本的補償方式,其中我們最熟知的就是貨幣補償了,通過對房屋進行評估后折算現金的方式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那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完多久能拿到錢?
一、簽了拆遷補償協議,最快多久拿到補償?
被拆遷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會有關于補償款給付期限的約定,在實踐中,如果補償款并沒有拿到,一定不要輕易的搬離被拆遷地,過早的搬離可能會造成補償款給付不到位的情況。如果遇到遲遲不發放補償款的情形,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要求拆遷方盡快給付款項。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先補償后搬遷是法定順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征用土地的各項花費應當自征地賠償、安置方案準許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先補償后搬遷】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三、拆遷補償協議跟誰簽訂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
1、要針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決定與誰簽訂補償協議。如果是私有房屋,則應該和房屋所有人簽訂,如果是公有房屋,則應該和房屋使用人簽訂。
如果存在房屋租賃的問題,也要考慮到租賃人的權益,簽訂協議要同時和房屋所有人及房屋租賃人一起簽訂。
2、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部門。
3、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和第三條列明了居民委員會的任務,居民委員會在征地拆遷過程中也應該積極的發揮作用。
我國法律為了保證被拆遷人的利益,明確規定了“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被拆遷人在搬遷之前就應當收到補償款。如果出現了違背規定的拆遷行為,當事人可以及時向當地有關部門反應情況,維護自己的利益。
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
一般來講,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公告后,被征收人如果申請組織聽證,那么就要依法組織聽證,聽證后可能會對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然后再進行報批。 經過相關機構批準后再行公告,落實補償安置政策。政策落實后,還
你好 目前的情況。被拆遷人可以通過這些途徑來解決:1、協商解決 被拆遷方可以先與拆遷方就補償問題進行協商,是否可以通過約定支付補償的期限,支付的方式、支付的金額進行分期等等,協商好后,重新簽訂補償協
對于已經封存檔案的房屋,將不可再辦理過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自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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