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凡是合法建筑都應符合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進行報建,自由建設的,對城市規劃發展不利的,未經批準建筑的房屋就屬于不合法房屋,也就是違章建筑。違章建筑大部分會進行拆除或合法報批申請,如果不能合法法的被拆除時可能面臨強拆,但是違法建筑強拆應遵守合法程序。那么,在違法建筑的認定中,到底行政機關應該進行哪些程序呢?
一、調查認定 執法機構決定對涉嫌構成違法建筑的建筑立案后,應當對該建筑是否確認為違法建筑進行調查認定,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個人且須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可以詢問建筑所有權人并要求建筑所有權人提供相應的規劃許可手續、詢問建筑相鄰權人、詢問建筑所屬村、組基層組織相關人員并制作詢問筆錄,對現場勘驗并制作勘驗筆錄,經調查認定構成違法建筑的,才可以繼續走下一步的處罰程序。
二、擬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執法機構經調查認定涉案建筑構成違法建筑的,對建筑所有權人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給被處罰人一個告知,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召開聽證會。
三、責令限期改正 對于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后,執法機構認為其申辯和聽證理由不成立,依然需要對其違法建筑作出處罰的,應當先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向當事人下達《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處罰決定書》,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復議和訴訟權利。
四、催告 對于超過限期改正的期限,當事人不改正的,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催告其限期改正,向當事人下達《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處罰催告通知書》,經催告后仍不改正的,才能作出強制拆除的處罰。
五、行政處罰(強制拆除決定) 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自行拆除的義務的,執法機構可以依法作出強制拆除的決定,向當事人下達《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告知執法機關的強制拆除決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復議和訴訟權利。
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筑。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有兩種情形:一、當事人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過了三個月,處罰決定書就產生法律效力;二、當事人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接著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判決后產生法律效力。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
六、公告 對違法建筑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執法機構應當予以公告,向當事人送達《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且也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七、強制執行 對于公告后仍不自行拆除且也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執法機關可以擇日強制拆除,并向當事人送達《強制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
違法建筑強制拆除,是一種行政強制執行手段,一般對于與違法建筑強制拆除的程序都是非常嚴格的。房屋作為公民重要的不動產,直接影響公民的生產、生活,因此在決定實施強制拆除前應當慎之又慎,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才能在保障拆遷工作順利進行的同時,切實維護各方的利益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即如果強拆之日起,如果強拆部門告訴了拆遷戶法定期限是6個月,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這一問題的探討僅限于涉案房屋系違建這一事實認定無爭議的前提下。若涉案房屋僅僅是無證建筑、自建房且并未經過依法調查認定,其在遭違法強拆后能否獲取賠償則需要首先對房屋是否為合法建筑進行查
違章建筑可以強拆。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首先來看看違法違章建筑是怎么認定的,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建筑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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