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是農民集體,農民集體可以表現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但因有關對農民集體進行組織化使之依法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的法律構建缺失,且法律也沒有對農民集體成員的資格認定問題進行規范,導致現行法律制度缺乏關于農民集體成員資格認定的統一而明確的標準,使得集體土地被征收后征地補償款的具體分配對象——農民集體成員——不明。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其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國土資源部對于被征地農民補償的規定:“…要求根據國土資源部征地補償指導意見,土地補償費的大部分應當用于失地農民,各省一般都會制定具體的分配標準,一般情況下應將土地補償費的80%用于失地農民;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各地對土地補償款分配也有一定的規定:
貴州省政府對土地補償款分配辦法:《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征用的屬于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給予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于發展生產、自謀生活出路。”
福建省政府對土地補償款分配辦法:《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調整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屬于農民自留地的,應當將不少于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南通市通州區政府對土地補償款分配辦法:《通州區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征收土地涉及具體被征地農民的,應當將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綜上,土地補償款分配給村集體,再由村集體開會決定如何分配。根據上述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現狀,村集體有權留存土地補償款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用于集體使用,剩余的部分全部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其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其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
征地補償支付方式是直接發給被征地農民和農民集體。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有條件的地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相關費用中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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