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征收,不少被征收人的房子被強拆或者面臨強拆的危險。我們在接受房屋被強拆的委托后,一般先要調查取證→固定證據→確認強拆主體→指導委托人針對強拆違法提起訴訟。委托人都會問這么一個問題:“被違法強拆了如何賠償?”因為全國各地經濟發展不一致,不同區位的土地價值也不盡相同,所以律師很難給出具體數額。但是我們可以幫您分析一下,違法強拆如何賠償的?
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機關基于合法行政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產生的是補償責任,反之因違法實施行政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產生的是賠償責任。
警察在抓捕罪犯的過程中,不下小心和你的車發生剮蹭,這種情況警察應該承擔的就是補償責任。如果在征收集體土地過程中,你認為補償不合理,沒有和征收部門達成協議,征收部門違法拆除了你的房屋,征收部門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面臨房屋被違法強拆的第一步,就是確認強拆行為的違法,之后提起國家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那么,在征收集體土地的過程中房屋被違法強拆的“直接損失”都包括什么內容呢?
根據最高院(2018)最高法行再163號的行政賠償判決書,上述“直接損失”的范圍,包括:
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損失,再審申請人應享有的農房拆遷安置補償權益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
1、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損失
主要是指重新建造與原有房屋結構、式樣、質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費用,通俗地理解,就是被拆房屋重新建設的建筑價值(成本價)。
強拆前已評估:
對于房屋被強拆前,征收部門曾委托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評估的,對評估的面積附屬物無異議的,應當從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角度出發確定建筑材質和成新率。
強拆前未評估:
對于未經評估就被強拆的房屋的賠償數額就需要被征收人舉證,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提前做好留證工作。在征收工作啟動初期,對房屋整體、內部、附屬物進行錄像或者拍照,物品進行整理記錄。
2、農房拆遷安置補償權益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
國家賠償制度設立的初衷就是要最大程度地維護和救濟因受到國家公權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中關于賠償損失范圍之“直接損失”的理解,就不僅包括既得財產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雖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財產利益損失,才符合該法的立法精神。
在合法的征收程序中,被征收人的房屋可以通過拆遷安置補償程序獲得相應的補償,這部分利益屬于必然可得利益,應當納入《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直接損失”范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就包括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等,具體情況需要結合當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具體分析。
從最高院這份判決來看,最高院認為賠償義務機關應該按照全面賠償原則,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全面及時、一次性地賠償救濟到位。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盡可能給予被征收人必要、合理的照顧和安排,以體現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懲戒和對被侵權人的關愛與體恤。
違法強拆后可獲得一下這些補償:1、房屋價值的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
征收部門在沒有任何手續的前提下,不履行相應的催告程序,也未告知行政相對人具體的權利,對老百姓的房屋進行的一場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掠奪式拆除活動。⒈征收方作出了相關的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但在被征
被非法強拆不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只有就自己的實際損失要求行政機關賠償。依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行政部門的行為如果是違法強行拆除的就應該賠償。在《國家賠償法》第4條和第3項中規定了,違反法律規定征用
如果拆除的過程程序存在違法的行為,切造成了利益的損失,被拆遷方是可以申請合法合理的賠償的,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提起國家賠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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