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房屋被納入拆遷規劃范圍內時,被拆遷人的房屋常常會因或者沒有房產證、或者沒有建房審批手續、或者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原因,被行政機關認定為違法建設面對這種情況,被拆遷人的心里是很慌張的,因為他們知道,按照法律規定,拆除違法建筑不能給予補償。從法律層面上來看雖說違建不可取,但它也是耗費被拆遷人的財力、物力所成,是個人利益的重要體現。那么拆遷違建房子有補償嗎?標準是什么?
實際上,如文中開頭所講,如果是對違法建造的房屋進行強拆是沒有拆遷補償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因此也沒有拆違補償標準這一說法。
違建主要違反的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但是,還有違反其他法律的違建存在。“違建”遇上拆遷時,想要最大程度保全利益,可以從以下五方面入手。
一、從違建認定主體上
法律明確規定了違建認定的適格主體。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分別是處理城市和鄉、村莊違法建筑的行政管理主體,擁有對違法建筑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權,當然也是違法建筑的確認機關。只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才有認定和處罰權,實踐中,由城管部門作出處罰的情況屢見不鮮,城管作出限拆決定主體不適格。
二、從法律適用上
《城鄉規劃法》實施于2008年,對于2008年以前未取得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宜根據《城鄉規劃法》認定為違建。
實踐中是存在“無拆遷,不違建”這種情形的,拆遷方刻意將被征收人的房屋認定為違建,以推動拆除進程,以實現低成本拆遷。大家要警惕“以拆違促拆遷”現象的發生,可以時間上來考量本次的違建認定是否是合理的、合法的。
三、從處罰時效上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對違法建筑的處罰可以主張超過2年的處罰時效。
四、從“一事不再罰”角度
“一事不再罰”是指行政機關對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只作一次行政處罰。如果說行政機關之前已經對被拆遷人的違法建設問題通過拆遷等形式做出了處罰,那么在拆遷時就不能再將其視作違建對待,而是要予以正常補償。
五、從違法建筑的拆除程序上
法律嚴格規定了違建的拆除程序,從違建認定到強制拆除有一大段程序要走,不能說拆就拆。如果程序違法,被拆遷人可以申請維護利益。
根據《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時,必須對被拆遷人進行書面公告,限期要求被拆遷人自行拆除,過了復議和訴訟期限,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強制 拆除。即不告知被拆遷人自行拆除不得強拆,在被拆遷人享有訴權的法定期限內也不得強拆。
另外還有:具體執法人員是否有執法權限;是否對被拆遷人房屋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和現場勘驗;是否對房屋權屬情況進行調查;是否給了被拆遷人陳述和申辯權利;是否依法送達行政執法行為告知書、限期拆除事先告知書;是否經過了聽證程序等。
1、法律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
作為被拆人,遇到拆遷方說房屋屬于違建的時候,要遵循這幾條原則:第一,不要簽訂補償協議,有的時候,拆遷方告知房屋屬于違建,只是想借機減少拆遷補償,被拆遷人要知道房屋是否屬于違建是需要相關政府部門進行調查
實際上農村房屋也好,城鎮房屋也罷,房子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不過,國家為了保障拆遷過程中農民的權益,也對拆除補償標準作了明確規定,從2018年
一、補償形式補償形式分為兩種,一種是置換補償,就在在政府安置區折算成多大面積的房屋進行安置。另一種是貨幣補償,就是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按照宅基地面積置換為每平米多少錢付錢給農民。二、補償標準征用農村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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