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很多被征收人都會遇到這樣一個“難題”,自家的房子是合理合法建造的,并且居住多年,可到了征地拆遷的時候,突然就變成了違法建筑,后面還被來歷不明的人給強拆了,自己想要拿回房屋的補償、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卻不知道該怎么爭取補償、不知道該起訴誰、該如何做去挽回自己的損失。
所謂的違建都不一定是違建,那么被強拆的命運自然是可以避免的。須知,從認定違建到行政強拆之間,還有相當一段法律程序要走。而在“以拆違代拆遷”類的情形下,這一段程序當中極有可能存在很多的破綻與漏洞。作為被拆遷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定要善于抓住這些漏洞,以避免強制拆除乃至是低補償、無補償的拆遷結果。
(1)行政機關下達《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之類的文書前有嚴格的調查程序。實踐中,有些并未經過任何調查程序,而是直接一拍腦門的決定。《行政處罰法》第30條規定,對于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第36、37條則對一般程序中的證據收集程序作了規定。對于那種隨隨便便沒有經過認定程序的違建處罰決定,被征收人只要及時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就有可能自行將決定撤銷。
(2)處罰決定的成立必須依法送達。實踐中直接將違建處罰決定張貼在墻上,或交給正好在現場卻與房屋所有權人無關的人的情況時有發生,這在程序上是違法的。需要注意的僅是送達層面的問題尚不足以推翻整個違建處罰決定,但這確是被拆遷人維權可以抓的一點。
(3)處罰決定必須依法告知被征收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聽取其陳述、申辯。征收方逃避這一程序,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4)作出處罰決定的主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就違建認定而言,其主體通常縣級以上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對于規劃區以外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違建進行認定,還可能是縣國土局。實踐中,主體與法律規定能否對得上,也是一個維權的關鍵點。
(5)行政強拆程序必須符合《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要經過催告并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才可實施強拆。
(6)違建拆與不拆需遵循“最小損害”的行政原則。根據違建的違法程度不同,分為一般違法和嚴重違法。只有對于后者才需要實施強制拆除,而前者則可以通過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罰款等途徑加以處理。
被確認為違法建筑時候,千萬不能沖動。應在協商的基礎上盡可能多的保留證據,擺正自己的態度。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要求,及時作出補救以減少自己的損失。
不是說有的違建都會被強制拆除,來看一下相關的法律法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內容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
國家禁養政策旨在優化我國生豬養殖布局,引導生豬養殖行業減少土地承載過重的地區退出,減少土地承載壓力,引導企業向土地仍有養殖承載空間地區轉移,降低環境影響。執行過程中部分地方政策采用一刀切,短時間快速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申請的規定執行,根據其下
住的房子有可能被強拆的,主要表現在下面三種情況。1、市、縣級人民政府和被征收人已經就補償協議達成一致,但是雙方簽訂補償協議之后,市、縣級人民政府已經履行相應補償的,被征收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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