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土地征收的范圍也越來越廣。但是,在以前人們的法律意識淡薄,并沒有去相關機構辦理土地以及房屋產權歸屬的相關證件。因此,在征收土地時往往會因為房屋沒證被判定為違建。那么,關于違章建筑,我們國家到底是怎樣進行判定的?又是怎樣處理的呢?
違建”按照字面上的意思就是說,建筑物或構筑物違反相關城鄉建設規劃沒有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者是沒有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在拆遷實踐中,拆遷方通常會利用“違建”之名冠在被拆遷人的頭上,以達到加快拆遷的目的,即“用違建之名行拆遷之實”,這給被征收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一)違章建筑的認定
違建一般需要根據“違建”的形成的原因以及屬性等方面來認定違建的主體,通常有以下三種情況:
1、沒有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而自行建造的建筑或是沒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或構筑物,應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違建認定;若是在鄉村的規劃區內沒有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沒有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或構筑物,應該由鄉、鎮人民政府進行違建認定。
2、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7章相關規定:一般對違反法律規定進行占地建設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并處理。
3、建造于2008年《城市規劃法》實施以前的房屋,若是房屋屬于城市規劃區內的,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調查并處理;若是房屋屬于村鎮規劃區內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并處理。
(二)違建怎樣處理
一般而言,我國針對違建可采取多種方式來進行處理。例如: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等。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的規定,違建不一定要強制拆除,如果確實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綜上所述,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才能行使強拆的法定職權,政府可令相關土地規劃、建設或城管等部門實施具體的強拆。
(三)違建處罰時效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的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罰款一般不會單獨使用,而是會和其他處罰手段并用。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
法律是嚴格規定了違建的認定與處理方式,如果進行到需要拆除的問題,那就更為嚴謹。總而言之,拆除需要有法可依,若無法可依的拆除,即為違法強拆,拆遷人隨時都可以進行維權起訴!第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可能
正如我們所看到的,我國很多城市都在大規模的拆除違法建筑,尤其是近幾年以來,但凡是發現了違建,認定后,是一定要被拆除的,這是往年所沒有的現象。那么為什么要大規模的拆除違法建筑呢?一、拆除違建為了增加土地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解讀:征收的前提條件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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