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建成滿兩年不被處罰的話,就可以認定為合法。”這個言論近些年來在農民朋友間廣為流傳。很多的人們對其深信不疑。此言論的出現也讓違建房主們報以僥幸的心理,覺得違建只要過了兩年就會合法化。那么,違建超兩年是真的就合法了嗎?超過二年還可以強拆嗎?
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國家規定,違章建筑不僅要被拆除,違建當事人還要承擔拆除違建所花費的全部費用。
《違章建筑處理辦法處理》第 4 條規定: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違章建筑查報及拆除人員,于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并應攜帶拆除文件。
即使違章建筑超過兩年也是不合法的。只要違章建筑仍存在,就不會超出行政處罰的期限,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1、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內容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內容規定: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農村出現違建超兩年就合法的言論的原因
其實這個言論的出現也是有跡可循的。這是因為有部分的人在參閱相關規定時,對規定的內容出現了錯誤的判斷。那么,到底是哪里出了差錯呢?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沒有被發現的,將不再給予其行政處罰。但該條款規定的期限主要是從違法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違法行為如果是連續或者繼續的狀態,則從行為終止之日起開始計算。很多人根據以上條款,認為違法建筑在超過兩年后,就不應當對其進行處罰,就可以在拆遷過程中認定為合法建筑,獲得相應補償了,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對于違建而言,不論經歷多長時間,都不能將其認定為合法。
農村違建能強拆嗎?
1、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進行工程建設,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功臣規劃許可證,依法應受處罰。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對于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限期拆除的決定的違章建筑,若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可實施強制拆除等措施”。
3、即使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政府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
4、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可對其責令停止建設;
5、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滿足強制拆遷必須要具備以下這四個法定條件: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唯一的合法強拆就是司法強拆,所以就算是違章建筑,也必須由政府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經法定程序給予強制拆除,目前,我國強制拆除的執行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即司法強制拆除行為,其余主體所實
我們先來看看這幾份法律對于違建拆除的規定,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進行工程建設,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
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進行工程建設,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依法應受處罰。根據《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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