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聽說過“強拆”,強拆是指對房屋強制拆除的行為,強拆分為合法的強拆和違法的強拆,違法的強拆或是主體沒有權利進行強拆,或是通過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強拆,或者采取不合法的程序進行拆除房屋行為。那么,什么是合法強拆,哪個部門誰有權對房屋進行合法強拆?
一、誰有權強拆
合法強拆分為“行政強拆”與“司法強拆”。行政強拆針對的是違章建筑,司法強拆針對的是合法建筑。
1、誰有權進行行政強拆
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有權進行行政強拆主體有鄉鎮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門,在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城管部門進行強拆,不在城市規劃區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強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2、誰有權申請法院司法強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規定,有權申請法院司法強拆的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或縣級國土資源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對于強拆,國家也是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的:
《行政強制法》中的規定說:行政機關部門不能在夜間或正常的節假日時間進行行政拆遷,除特別緊急的情況外,行政機關部門不得通過切斷人們的水、電、熱、天然氣等日常生活來迫使人們同意行政工作
《行政強制法》中規定:對違法建筑物、設施等,必須強行拆除的,行政機關部門必須事先通知,要求拆遷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拆除;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復議或者訴訟請求,不得拆除的,行政機關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強行拆除。
行政強拆的主要對象是違法建筑,對它們實施強拆,若是針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房屋,對它們實施強拆則需要先得到人民法院的強拆許可再進行強拆。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國務院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
一、 各項補償要在3個月內支付完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無論是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還是安置補助費,都應當
(一)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二)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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