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一些立法與執法人員,習慣將違章建筑與違法建筑混談,混淆了一般違章與嚴重違法之間的法律邊界。成為行政機關,背離依法行政原則,超越職權、作出損害行政相對人利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基礎依據。違章建筑和違法建筑一樣嗎?
違章建筑和違法建筑是違建整治或違建拆除中常遇到的兩種違建類型,但是很多被拆遷人不明白違章建筑和違法建筑的區別,今天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兩種違建類型的區別、范圍以及違建的相關補償規定。
一、什么是“違章建筑”?什么是“違法建筑”?
違法建筑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建筑。常見的是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還有些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環境保護法》的規定。
違章建筑是指違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在內的一切法律規章制度,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可見違章建筑的范圍要遠遠大于違法建筑,凡是違法建筑必屬于違章建筑,但違章建筑不一定是違法建筑。
二、在征收拆遷領域,違章建筑與違法建筑,存在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違法建筑包括:(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物;(2)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物;(3)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4)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5)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建造的建筑物;(6)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同時,上述違法建筑亦屬于違章建筑。
而實踐中地方政府作出的關于建筑物的規定,比如,許多地方的基層組織對住宅的建造和使用,如層高、外墻及房屋造型等做的一些特殊規定,這里的規定就是“章”。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就是違章建筑。
三、對違章建筑與違法建筑,界定的依據,是什么?
(一)對違章建筑,從行政法律體系看,在法律層面上,未作明確界定。其是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慮,政府主管部門(包括土地、房屋、規劃、建設、市政、環保、防洪、消防、公路、鐵路、航空、港口、防震減災、文物、園林、水務等),從不同的角度對于違章建筑,作出了不同的界定與規則。
(二)對于違法建筑的界定,依據的法律,主要為《城鄉規劃法》與《土地管理法》。
從法律意義上,違法建筑與違章建筑的區別主要是范圍不同,違法建筑的范圍窄,僅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違章建筑的范圍較寬,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使用了“違法建筑”,顯然將違法建筑認定為狹義的違章建筑。
違法建筑與違章建筑區別主要而違章建筑僅僅違反了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違章建筑可以分為必須拆除或沒收,又可歸類為經過整改可以保留的,經過整改后,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歸為合法建筑的范疇。總的說來,違章建筑不一定是違法建筑,但違法建筑一定是違章建筑。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這一問題的探討僅限于涉案房屋系違建這一事實認定無爭議的前提下。若涉案房屋僅僅是無證建筑、自建房且并未經過依法調查認定,其在遭違法強拆后能否獲取賠償則需要首先對房屋是否為合法建筑進行查
違章建筑可以強拆。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首先來看看違法違章建筑是怎么認定的,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建筑物;3
違法建筑,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一般有明確的規定。通常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而建設的建筑。關于違章建筑的拆除程序:1、實地勘查,根據房屋實際情況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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