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在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而有些違建已經住了人的能強拆嗎?
不論多長時間違章建筑是否住人都不能成為合法的,所以違章建筑物是可以隨時拆除的。
《違章建筑處理辦法處理》第4條: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構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違章建筑查報及拆除人員,于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市)行政機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并應攜帶拆除文件。
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筑機構,應于接到違章建筑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依建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設機關應拆除之。
因為它是屬于違法建筑。根據《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將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所以此種房屋也是屬于違規違建房屋,將會給予處罰,或者被拆除,就算是唯一的住房,即使是住了人的。
違章建筑的內容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將臨時建筑設成為永久性建筑。
違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所以隨時都可以阻止搭建和拆除,但也不是隨隨便便來個人說拆就拆的,該走的程序還是要走。
關于已經住了人的違建是否能強拆,答案是肯定的;不過,在強制拆遷違建的同時,拆遷方也需要嚴格的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根據《城市
國家《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了:“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稱重構件屬于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對于違法建筑物,則可以通過“行政強拆”的形式拆除,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門均有權進行行政強拆。如果房屋位于城市規劃區內,則由城管部門進行強拆,如果房屋不在城市規劃區內,則由鄉鎮人
屋主不簽字房屋是否可以強拆(一)如果沒有簽字,同時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則不能,否則屬于違法強拆。(二)如果只是不簽字,而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法律程序,又拒不搬出的。征收方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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