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那么,土地征收有爭議,處理糾紛最有效的辦法是什么?就現階段農民如何運用土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機制,解決土地補償標準爭議,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申請裁決的條件
所謂申請裁決是專指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糾紛。征地補償標準,可以劃分為產值標準、倍數標準和附著物標準。對其中一項有爭議的,則構成補償標準爭議糾紛。
二、申請裁決的法定程序
首先應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申請要有明確的要求,標準爭議的事實依據和證據,科學的計算依據和統計標準。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調解的,再向批準征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申請裁決。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國務院裁決除外。
三、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申請人應是征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具體地說包括:村委會、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賃人。
四、協調和裁決的主管機關
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職責,涉及政府辦公廳、法制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個單位,具體協調、裁決的辦事機構是國土資源部門的法制機構。
五、申請裁決的注意事項
(1)對進入裁決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訪請求。近年來,信訪一直是農民解決征地糾紛的主要途徑。許多征地補償爭議都通過信訪渠道反饋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當地政府。由于信訪部門沒有處理和裁決權利,很多問題不能得到根本解決。2005年國土部提出要求,今后凡是信訪人通過來信、來訪反映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引導其申請裁決。對于已經受理并在辦理中的裁決案件,信訪人就同一事項提出信訪請求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書面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
(2)補償標準爭議不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受理范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雖是解決征地糾紛的主要途徑之一,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對補償標準爭議沒有行政決定權和司法判決權,標準爭議裁決作為一項具有土地補償爭議自身特點的糾紛解決機制,不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理的范圍。只有通過裁決前置程序后才可以進入行政審查、司法審查程序。
法律救濟是保護權利的最終手段。我國現有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糾紛解決方式簡單模糊,應當完善法律,明確規定土地征收補償費受益主體、分配程序、村集體與農民的分配比例,確保土地補償款分配給被征地的集體和農民利益;完善土地行政裁決制度;設立土地裁判機構專門為解決土地征收爭議;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的司法救濟體系,公平合理解決糾紛,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對于強占他人土地怎么處理的答案,我們可以來看一下國家的法律條文是如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的
1、土地補償費的計算標準:土地補償費=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6<補償倍數<10)2、征地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1)、(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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