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行為多發于項目征收及違章建筑拆除工作中。在征收工作中,因為征收方與被征收方就征收補償爭議較大,陷入僵局,征收方出于各方面的利益權衡會實施強拆。違章建筑拆除是強拆的高發地,錯拆、多拆、未按照法定程序拆等情形屢見不鮮。那么遇到這種情況,作為當事人該如何來維權呢?
一、強拆前的取證
(一)制作評估報告
如果企業資產較多,可委托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制作評估報告,對企業資產進行登記,并綜合運用成本法、市場法等估價方法,確定企業資產價值。
(二)全場錄像
錄像時間選擇上,應盡量靠近強拆時間,不宜間隔過長。但現在免不了政府突襲式強拆,所以在時間的把握上,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強拆時應當保證視頻的連續性、完整性,盡量客觀反映房屋的內外部格局、狀況及物品陳列情況。
(三)制作財產清單
對于未委托評估公司進行評估的,務必制作財產清單,對一切有形資產進行登記。
以上的(二)、(三)項,建議在錄像時或者制作清單時,邀請公證處到場,經過公證后,證明力僅次于國家機關及有關團體組織制作的公文,被采信的幾率也將大大提高。
二、強拆過程的取證
強拆過程取證很難,當事人經常受到人身限制。我們通常建議當事人提前委托他人代為錄像、拍照。有條件的可以選擇有利地形,能錄制拆除現場的全貌。對于強拆時行政機關未搬離或未全部搬離屋內物品的,或者即使搬出房屋,但未將物品轉移至安全地點妥善保管的情況,這樣錄制出來的視頻更能反映暴力執法對當事人損害程度之重。
三、強拆后取證
強拆后,政府一般不會迅速清理現場,這也為我們完善證據保留了時間。針對拆后現場,進行全面攝錄,并著重錄制受損物品中優先選擇價值較高的以及體積大易于發現的物品進行攝錄,全面的取證更有利于在訴訟中影響法官思維,說服法官采納我們的意見。
四、行政賠償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進一步規定:“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就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也規定:“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同時,《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由此可知,行政賠償訴訟中,對于損失部分,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當然,因政府違反正當程序,給原告履行舉證責任造成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原告已就損失金額提供證據初步證明的基礎上,適當降低證明標準,或者通過推定等方式,依法作出對被告不利的認定。在強拆行為確已給原告造成損失,但雙方又無法證明具體損失數額的情況下,法庭可以結合國家賠償價值取向、舉證目的、證明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并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依法對損失金額予以認定。可見,強拆前后完善的證據搜集能為賠償訴訟提供充分的證據,當我們窮盡舉證能力,能讓法官產生確信,認可損害事實,也就為判定賠償金額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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