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2004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里,第10條第3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贝颂幪岬降摹巴恋卣魇铡焙汀巴恋卣饔谩眱蓚€概念有什么區別呢?
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兩者共同點為: 前提都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是按照法律進行的一種國家強制意志的征地,同時也必須依法給予集體或農民補償。
一、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政行為。根據《物權法》第42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土地征收作為一種行政行為,有以下幾個特點:
1.土地征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是特定的,征收方只能是國家,被征收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農民集體;
2.征收土地具有強制性,征收方是以國家的名義參與法律關系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職權的行使,被征收一方不能拒絕和抵制土地行政部門的行為;
3.征收士地具有補償性,也就是說,國家征收土地給原土地權利人造成了事實上的損失,為公平起見,土地征收后必須給原土地權利人相應的經濟補償;
4.征收土地將發生土地所有權轉移,也就是說,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從集體轉為國家。
二、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是指國家或其職能部門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在緊急狀態下對集體土地實施暫時的占用或使用,待事態處理完畢后將被征用的土地予以歸還,并對土地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根據《物權法》第4條的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征收和征用的共同點在于強制性。征收和征用,均僅因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發生效力,無須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單位和個人的同意。
土地征用與土地征收最大的區別在于:土地征用并不導致土地所有權轉移,也就是說,經過土地征用后,土地仍然歸集體所有,而土地征收后則意味著所有權性質的改變。
在實際的征收過程中,一些地方存在“名義上為土地征用,實際上卻是土地征收”的情況。所以,從公共利益的性質及需要出發,對具體的公共利益事項予以衡量,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恰當劃分,使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致遭受國家公權力的不合理干預,不僅僅是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更是保護土地資源的一項重要內容。
《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并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原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
什么土地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2條第1款對征收作出了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征地補償安置費概念是什么?1、安置補助費是指國家在征用土地時,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2、安置補助費是針對享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
? 2019 TywNet,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網站版權歸甜柚所有
本站部分內容轉載于網絡如侵權請聯系刪除 ICP證:湘ICP備18004154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