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遷時,究竟自家的房屋一平米能夠補償多少錢,一直是被征收人關注的一個焦點。在政府部門發布征收公告后,征收方會挨家挨戶進行協商,讓被拆戶簽協議,這時他們會告訴你一個大概的補償數額。而具體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子拆遷是什么價格呢?
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講,不是很懂拆遷法律,有的人覺得補償差不多就簽字了,有的人即使覺得補償少,但也不愿意與政府發生矛盾,隨波逐流也就簽字了。只有極少數人,認為補償實在太低,才會選擇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而每個地方的征收政策也有一定的差異。所以,如果不去當地調查,沒有看到征收文件,在這里我們能做的,就是告訴各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補償原則,以及房屋價值是如何確定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看到這里,我們可以知道,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價值,是由評估機構按照周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評估確定的。
那么評估機構如何選定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所以說,協商選擇一個公平公正的評估機構,是非常重要的。
但在現實征收過程中,存在這樣一個問題。
評估機構往往不是被征收人協商選定的,一般情況下征收方會提供三個左右的評估機構供被征收人選擇,甚至有時評估機構是由征收方單獨確定的,被征收人也無可奈何。另外,評估機構的評估費用是由征收方給的,誰給錢自然給誰辦事,所以評估機構一般都會按照征收方的意思評估,很難做到公平公正。
這樣就導致評估結果對被征收人相當不利。看完整個過程,相信各位都明白我們房屋征收的補償價值是怎么來的了。當征收方作出補償決定后,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那么房屋就會面臨強拆,到時再想要救濟就非常困難了。
拆房賠償是對被拆除房屋的人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這個也是對被拆除房屋的人的一種彌補方式,首先得了解賠償的方式有哪些;農村房屋拆遷的補償方式有3種:房屋補償、現金補償和兩種結合的補償。除此之外,今年農房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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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收益還原法(1)確定年總收益時,在缺少經營收益資料時,可采用具備可比性的當地類似產業的客觀經營收益數據,經過必要的校核修正,測算待估宗地的收益水平。(2)確定年總費用時,鑒于各地執行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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