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并不是簡單的所謂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而動工興建的建筑物,其本質上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那么如何認定是否屬于違章建筑呢?針對這個問題跟大家詳細講解一下吧。
從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筑物必須以土地為依托,離開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建筑;從違章問題嚴重程度看,城市的違章建筑確實要比其他地方違章建筑突出,依照城鄉規劃法可以處理大部分違章建筑。但僅僅依據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兩部法律所界定的違章建筑,適用范圍較窄,事實上,我國法律對違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圍也很廣。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筑物”;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還有,鐵路法第四十六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文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環境保護法第十八條、港口法第四十五條、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等實體法條款,分別從不同角度對相關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有關職能部門在界定違章建筑時,必須充分考慮上述實體法。
在實際的征地拆遷過程中,我們經常遇到拆遷方直接和被拆遷人說,你這是違章建筑,按政策沒有補償或者是只有很低的補償。實際上違章建筑的認定有著嚴格的法律要求,須由有權的行政部門經法定的程序認定后才能確認為違章, 拆遷方沒有權利在拆遷過程中直接認定違章。
簡單來說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我們
征收部門在沒有任何手續的前提下,不履行相應的催告程序,也未告知行政相對人具體的權利,對老百姓的房屋進行的一場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掠奪式拆除活動。⒈征收方作出了相關的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但在被征
1. 看到公務車隊在你家周圍查看,手里拿著圖紙,指指點點,這可能是領導在視察,看這片土地是否適合進一步的開發利用。2. 看到陌生人拿著測繪儀器在你家周圍量著什么,這是在劃范圍,以便進行成本預算。3.
一、搭雨棚算違建嗎?其實,目前是沒有關于搭雨棚的標準。為什么很多人在屋頂或是露臺搭雨棚,被認定為違建了呢?未有規定搭雨棚是否違建。但是有“未經許可擅自改變建筑外觀或功能的都算違建。”的有關條例。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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