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的房子住了很多年,從來沒人說是違法建筑,一旦遇到拆遷,卻被征收方認定為違法建筑并要實施強拆,只給極低的補償甚至不給補償。但由于很多人對征收拆遷的法律知識了解不多,不知道怎么去維護自己的權利,今天就來跟大家講講拆除違章建筑的詳細流程。
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相關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前,應先對涉案的建筑進行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證據確鑿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即限期拆除決定書或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
二、作出行政決定后:由于建筑一旦拆除便難以恢復的特性,且拆除的損失也是巨大的,所以對建筑的拆除要謹慎,故在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違法建筑建設人自行拆除。
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后,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事先催告違法建筑建設人履行義務,即相關部門在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后應履行催告程序。且違法建筑建設人收到催告書后具有陳述、申辯權,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其意見并進行記錄、復核。
三、最后,可實施強制拆除行為:行政機關在履行完上述程序后,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催告,違法建筑建設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最后一步便是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強制拆除并不代表暴力強拆,程序合法是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行政機關作出任何行政行為,均應按照相應的法定程序進行。一旦您的房子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不要驚慌,一定要第一時間咨詢專業律師,不要錯過最好的維權時機,否則后悔莫及。
違建是要拆除的,這一點是肯定的,但是拆違也是有必要的法定程序和流程的;首先,政府機關若想強拆老百姓的房屋,必須在拆除之前先期公告,即便下文中的某些程序政府并未進行,但是公告是一個很重要的程序。其次,有
根據國家《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在對違章建筑執行強拆程序前必須要先要經過立案、調查、決定、送達、組織實施等相關程序。缺少其中任何一個程序環節或者其中某一項環節有瑕疵或者不到位的情況下就執行了強拆程序,這
1)入戶登記調查、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在確定了房屋拆遷范圍后,房屋征收部門便會組織人員對房屋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同時,房屋征收部門會發布告知書,告知被拆遷人不得新改擴建和改變房屋用途。2)擬定、公告征收補
拆遷官司,一般來說,是行政訴訟,應按行政訴訟的程序來辦理:一,訴訟程序:1.一審:(1)起訴:行政訴訟實行"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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