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棚改以及拆遷在各地的興起,征地拆遷過程中關于違章建筑認定以及賠償的糾紛越來越多,行政機關的做法往往不顧違章建筑形成的歷史因素等,只要妨礙了征地拆遷進程便一律予以強制拆除,當房屋遇上強制拆除,往往都是無證或少證的“問題房”率先敗下陣來。無證住宅會被強拆嗎,能不能得到補償?
對無證建筑具體情形主要總結出了以下三類:第一類常見的無證建筑是指《征補條例》出臺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此類建筑物在建造的時候并沒有嚴格的審批程序要求,建成后至今未辦證,相關政府部門也未要求補辦相關證件,違法與否沒有認定標準,因此該類房屋可以在專業拆遷律師幫助下依照法律相關規定爭取到合理的補償。
另外一類比較常見的無證建筑是指被拆遷人在建造房屋之前,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土地主管部門和規劃部門申請用地審批手續,主管部門同意其建造房屋,但在證件的制定發放上滯后,導致被拆遷戶無法及時拿到相關證件。此種情形我們可以看作被拆遷戶自身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去申請相關證件的,只是因為政府相關部門的原因導致其房屋為無證建筑,如果這種情況下,對被拆遷戶的無證建筑進行強拆,并且不給與補償的話,是有悖公允的。
最后一類比較常見的無證建筑是指被拆遷人在建造房屋時,應該通過而未通過合法的用地建房審批手續,擅自建造房屋,在相關政府部門通知停止建造房屋的情況下,依然繼續完成房屋建造。這種情形屬于典型的違法建筑,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終究逃不出強制拆遷的命運,并且得不到補償。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只要拆除程序違法,咱們被征收人都可以努力去爭取獲得補償或賠償。在征收過程中,房屋被拆是遲早的事,只是強制拆除會不會導致補償降低的問題了。在這里提醒廣大征收戶,如果覺得補償不合理,耗著是沒有用的,反而可能因延誤維權時機而進入到合法強制拆除程序,這就得不償失了。因此大家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盡早維權,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
國家禁養政策旨在優化我國生豬養殖布局,引導生豬養殖行業減少土地承載過重的地區退出,減少土地承載壓力,引導企業向土地仍有養殖承載空間地區轉移,降低環境影響。執行過程中部分地方政策采用一刀切,短時間快速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申請的規定執行,根據其下
住的房子有可能被強拆的,主要表現在下面三種情況。1、市、縣級人民政府和被征收人已經就補償協議達成一致,但是雙方簽訂補償協議之后,市、縣級人民政府已經履行相應補償的,被征收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2、
不是說有的違建都會被強制拆除,來看一下相關的法律法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內容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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