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的拆違工程陸續展開,宣傳的原因很多,創城、美化環境、規范管理,但其深層次原因只有兩個。但是很多人也在想,為什么要拆違建呢?有沒有一個可靠的理由呢?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什么是違章建筑?違章建筑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筑。違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經濟原因,老百姓的私搭私建確實是好了個人損害了城市形象,商業違法建筑從一定角度看有方便居民降低商業成本的好處,但極大的傷害了地方的經濟利益,開發商投巨額成本建設的商業項目因受到低成本的違建沖擊,很多具有合法手續的商業銷售租賃不暢,影響了商業開發的積極性,形成了商住倒掛現象,降低了政府在商業地產方面的土地收入和稅收。違建所產生的巨額租金收入,因在地方政府監控之外,無法獲得租金稅收,地方也想從這塊越來越大的蛋糕中分杯羮。
法制原因,能蓋的起來大量非法建筑,尤其是位于繁華區域具有巨大經濟價值違建的個人或單位,在當地一定是具有巨大影響力的既得利益者,尤其是獲得單位非法違建長期低價租賃權的個人,又多少帶有裙帶和利益輸送關系。拆掉這些違建不但打擊了地方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還可在地方上豎起法大于一切的觀念,法不是任何有權者都可以隨意踐踏的,為法制的進一步推進打下輿論基礎。
正如我們所看到的,我國很多城市都在大規模的拆除違法建筑,尤其是近幾年以來,但凡是發現了違建,認定后,是一定要被拆除的,這是往年所沒有的現象。那么為什么要大規模的拆除違法建筑呢?一、拆除違建為了增加土地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解讀:征收的前提條件是“為
違法強拆和暴力逼遷不僅是“違法”還是“犯罪”!毆打被拆遷人,很有可能會涉嫌故意傷害罪,其中,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可能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未經被拆遷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對征收補償事宜有明確說明,《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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