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屬于公民使用的土地,但在拆遷前,需要向被征地者解釋國家的政策,以及該地被征收后的用途,爭取取得革命的同意之后再行拆遷。但有些公民拒不同意土地被征收,政府只能強行征收,政府可以強行征收土地嗎?
一、政府可以強行征收土地嗎?
1、如何判斷政府強行征地的行為?
政府強行征收土地屬于國家行為,判斷該行為的關鍵在于合不合法。只要符合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即使是強行行為,政府也依舊可以征收土地。
2、政府強行征收土地屬于違法行為,該行為一定會被撤銷嗎?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4條的規(guī)定,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
因此如果政府強行征收土地,但撤銷該行為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征收土地的行為雖然會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依舊不會被撤銷。
3、判斷政府強行征地是否合法,有哪些法條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2條: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0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fā)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4)、《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guī)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國有建設用地。或者已動工開發(fā)但開發(fā)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fā)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fā)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5)、《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12條:因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xié)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四)協(xié)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6)、《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14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情形外(非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閑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二)未動工開發(fā)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4、根據相關法條,政府如果強行征收土地會有哪些措施?
(1)、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4條,政府強行征地,因為如果行政行為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行政行為不會被不予撤銷,即政府強行征地的行為不會被影響。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8條,政府強行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只要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政府即可強行征收土地。
(3)、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8條和《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12條,因為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原因造成動工開發(fā)延遲,政府可以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xié)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4)、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14條,非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且未動工開發(fā)滿兩年的,政府可以采取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方式強行征收土地。
二、政府強行征地該怎么辦?
1、政府強行征收土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取措施可以依據哪些法條?
(1)、《行政復議法》第6條:(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訴訟法》第12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3)、《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17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95條: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可能給原告造成損失,經釋明,原告請求一并解決行政賠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賠償事項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一并判決。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賠償事項另行提起訴訟。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98條:因行政機關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該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fā)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6)、《行政訴訟法》第38條: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2、政府強行征收土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取哪些具體措施?
根據上述相關法條,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強行征地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依法主張行政賠償。在依法主張行政賠償的案件中,如果因為政府的原因導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法舉證的,作出“強行征收土地”行政行為的政府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政府強行征收土地屬于國家行為,判斷該行為的關鍵在于合不合法。只要符合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即使是強行行為,政府也依舊可以征收土地。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4條的規(guī)定,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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