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基礎性法規。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各地及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征收范圍、補償標準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補償。遇到政府強行搬遷拆遷怎么辦呢?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房屋強制拆遷該怎么辦?
(一)行政機關違法強拆的行為可訴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可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溫馨提醒,法院通常以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為由拒絕立案,但其卻拒絕出具書面不予受理裁定,可見立案庭法官非常清楚,行政機關違法強拆的行為可訴,只是口頭搪塞委托人,這也是實踐中行政案件“立案難”的一個具體體現。行政機關違法強拆行為可訴,當然也可提起復議程序。
(二)行政機關違法強拆的行為可復議
從房屋征收糾紛行政復議的原則來看,將其范圍限定在征收管理機關或人民政府及其其他部門就征收管理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在以往的城市房屋拆遷過程涉及許多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機關作出的建設項目審批、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認定拆遷單位的資格、安置辦法、裁決、強制執行等行政行為,當事人均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征收條例》在國有土地房屋征收過程的兩個環節中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作為救濟途徑:一是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二是對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三)行政復議申請的時限
《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三、強制拆遷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 條之規定,土地征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才算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經全國人代會常委會修改后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胡錦濤主席第七十二號令公布施行。這也是法律規定,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因此從時間點上講。《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失效時間,應當是胡錦濤主席令第七十二號令的公布施行的時間,2007年8月30日。國務院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因與新公布施行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規定不一致。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法律規定(如: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九條)因而失效,這已是非常明確地被廢止了,應該停止執行了。在全國人代會公報上公布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國人民公布施行了。
隨著<物權法>的實施,在拆遷計劃的過程中,將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慮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不到萬不得已時,是不能強制拆遷的。
對于農村的違建,法律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在無土地規劃、準建手續的情況下,在農村土地上建造房屋,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依據《土地管理
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規定,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因此,相較于普通住宅,
其實這個問題,我們只需要搞情況幾個概念就明白了,首先,我們要了解一下房貸的性質。房屋貸款的實質就是購房者與銀行簽訂的一份抵押合同。購房者將房屋抵押給了銀行,銀行對于房子有有優先受償權。所以;這個問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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