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認定違章建筑的房屋,按法定程序拆除后不能得到補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只有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才應當給予補償。
但是一下三種情況的違建房屋,被拆遷人也是可以有足額的拆遷補償利益的:
1、歷史存留的房屋:法律上有法不溯及以往原則。一些建筑形成于70年代,或是更早至五六十年代,在當時很少的手續就可建成,如果用現在法律要求分析可以歸為違章建筑,這顯然不行,所以,必須結合建筑物形成時法律規定確定合法與非法。
2、農村的房屋和城市中的農建房:最開始農村建房管理較松,對產權這方面也沒有管理到位,因此農村有很多無證房。無證房屋不等于違章建筑,只要是依法建造的房屋,即使沒有產權證明,在拆遷的時候依舊可以拿到全額補償。
3、祖業上遺留的房屋:不少地方,還存留者祖上或者家族傳下來的房屋,這些房屋年代久遠,如今更具有歷史價值。對于這類房屋,在建國前就存在了,拆遷時不管有沒有產權證明,都能拿到拆遷賠償。
遇到拆遷時,不要盲目自行拆除,不要盲目簽字,因為拆遷協議一旦簽字哪怕你后來知道你的補償跟別人不一樣也是無法挽回的,所以遇到拆遷時一定要盡快與專業拆遷律師團隊聯系咨詢。
不管此類強制拆違的行為是否出現在房屋征收拆遷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權利的影響都是巨大的。強制拆違到底在怎樣的情況下才是合法的,是不是只要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就只能面對被強拆的命運,這是很多被卷入違建糾紛的
首先被拆遷人要確認廠房是否屬于違建,認定違建是否合法,并不是所有“違建”廠房在強拆時都應該被直接無償拆違。如果廠房確實是“違建”,被強拆后,可以要求補償建筑材料、建筑內的財產,依據法律規定,廠房雖然被
違建房,也稱為違法建筑房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筑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作為被拆人,遇到拆遷方說房屋屬于違建的時候,要遵循這幾條原則:第一,不要簽訂補償協議,有的時候,拆遷方告知房屋屬于違建,只是想借機減少拆遷補償,被拆遷人要知道房屋是否屬于違建是需要相關政府部門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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