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由此,當被拆遷人的房屋被非法強拆時,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被強拆后,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第一、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1、引起損害發生必須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
2、引起損害發生的行為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
3、必須有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客觀事實;
4、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員的職務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5、必須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的(即并非所有損害國家都負責賠償)
6、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公民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國家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其財產權之日起起算。
第二、國家賠償的申請程序是什么?
1、國家賠償是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后,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楹庭了解到,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害人的自然狀況、具體的要求、根據和理由;
3、行政審判庭或賠償委員會采取合議的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理案件;
4、作出是否賠償的裁決。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行政訴訟中的賠償判決,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當事人有權上訴。
第三、強拆后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1、房屋價值的損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
2、因強拆行為造成的建筑內外物品、機器設備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3、因強拆造成地上附著物,地上種植物的損失。
4、房屋裝修的損失。
所涉裝飾裝修補償,要經過評估機構的測量和評估,從而得出評估結果。
5、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征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楹庭認為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等。上述費用都屬于強拆造成的直接損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
最后再提醒一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征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因為強拆給您造成經濟損失,您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行政賠償)。
1、國有土地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補償可以參考就近區位類似結構的商品房的價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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