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說成是違建,通知自行拆除,然后沒幾天的功夫,拆遷方就過來拆房子了,找拆遷方理論,他們卻說違建的房子,已通知自行拆除,不拆只能后果自負。征地拆遷過程中這樣的情形屢見不鮮,然拆遷方這種行為真的合法嗎?有沒有補償?
首先,被征收人必須要明確什么是“違法建筑”,實踐中,如果出現以下三種情況,房屋通常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筑”:
1.沒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筑;
2.不符合城鄉建設規劃;
3.臨時搭建的房屋到期。依據《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臨時建筑的使用年限一般為兩年,如果超出此期限還不拆除的,就會成為“違法建筑”。
“違法建筑”的認定也不是任意進行的,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要按照以下幾點去認定:
1. 調查取證,掌握房屋建造違法的證據
2. 由有權機關作出認定,城鎮規劃區內的建筑,由縣(區)規劃部門認定;鄉村規劃區內的房屋,鄉鎮政府要將調查取證工作資料報縣級規劃部門審查指導,然后由鄉鎮政府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于違法建筑的認定。
3. 責令限期拆除
4. 履行催告程序,強拆不能搞突襲,必須提前告知
5. 下達執法文書,要有強拆的依據
如果征收方沒有履行上述程序,都算是違法強拆,被征收人也以此為依據拒絕強拆,爭取維護利益的時間!
即便到了最差的一步,房屋確實是“違法建筑”,也請廣大被征收人別著急,你還可以要求這些補償:
1.可以要求支配建筑材料
房屋被依法強拆,但建筑材料仍然是被征收人的合法財產,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自行支配,通過變賣、再建等方式挽回損失。實踐中大部分強拆過后,行政機關為了清理拆遷現場會把建筑材料統一清理,這是損害被征收人合法財產權益的行為,如果未能阻止,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行政機關賠償相應的損失。
2.可以要求破壞建筑內財產的賠償
依據法律規定,執行強拆需要對房屋內的財產進行清點并列出清單,這是因為房屋內的財產仍然屬于被征收人的合法財產。如果遇到未清點財產就執行強拆的情形,可以將其定性為違法強拆,要求賠償。
3.可以要求征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
廣義的征收補償費包括房屋征收補償款、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在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后,房屋征收補償款是拿不到的,但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不得因房屋被定性為“違法建筑”而拒絕支付。
4.可以要求賠償其他合法權益的損失
在征收過程中,如果行政機關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造成了被征收人其他合法權益的損失,被征收人也可以要求賠償。當然,該賠償的主張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要結合雙方的過錯分配責任承擔的比重。
法律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2、《城鄉規劃法》第68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相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3、《行政強制法》第44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違建是違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可分離的建筑材料以及附屬在違法建筑上的合法財物因強拆遭受損毀的,都應當獲得賠償。所以,在違章建筑拆遷補償問題上,是要區分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建筑和建筑范圍內合法的土地使用
簡單來說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我們
我們先來看看這幾份法律對于違建拆除的規定,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進行工程建設,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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