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中的糾紛屢禁不止,主要原因來自雙方對補償不能達成一致而引發的各種形式的糾紛,其中強拆就是最常見的形式之一,如果房屋被違法強拆,我們可以通過申請賠償替補補償問題,法律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糾紛,保證拆遷戶可以通過合理、公平、公正、迅速的救濟。那今天就談一下房屋被強拆申請國家賠償的標準。
當行政機關違法拆除房屋后,不能對房屋內的財產損失核對時,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申請的賠償請求,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依照拆遷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綜合考慮拆遷戶的損失,給予行政賠償。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其次,在最高法公報案,最高法對于違法強拆的行政賠償問題確立了明確的賠償原則:賠償標準不能低于補償標準。一般而言,房屋的征收補償包括房屋本身的價值、搬遷過渡費、停產停業損失等等,當然還包括一筆額外的政策性獎勵金。
因違法強拆導致的賠償標準不能低于依據征收確定的補償標準,除此之外,一般還包括因違法強拆導致的室內物品損失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室內物品損失是需要根據具體不同情況來確定的。
一般而言因違法強制拆除引發的賠償,為體現對違法征收和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并有效維護拆遷戶的合法權益,賠償不應低于因依法征收或拆遷所應得到的補償,哪怕房屋已經滅失,一般也不應低于賠償時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
律師要提醒您的是,在現實維權過程中,違法強拆賠償維權涉及法律問題較為復雜,在遭遇較為復雜的強拆情況時,建議及時聯系專業律師,助您及時維權。
根據農村土地法律規定:咱們國家的相關法律和規定上有表明,農村宅基地補償依據區片綜合地價,房屋是按照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具體的拆遷補償分三種:1、貨幣補償,即直接用現金一次性補償清楚;2、產權房屋調換,
一般而言,如果是對違法建造的房屋進行強拆是沒有拆遷補償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但是對于以下幾種“違法建筑”被拆遷人
市、縣級人民政府被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責任主體,而房屋征收部門具體實施征收工作。對于房屋強制拆除而言,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廢除了行政強拆,只能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對賠償范圍問題作出規定。房屋被強拆后,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都因房屋滅失而成為不可能。因此對強拆房屋的賠償方式主要是給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直接損失計算。《國家賠償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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