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這幾年,我們在各種形式的拆遷項目中都能夠看到村委會的身影。在北京,集體土地房屋拆遷項目已經被越來越多的騰退項目所取代,而村委會則充當了騰退的主體。那么在征收拆遷工作中,村委會有權強拆房屋嗎?
1、村委會不等于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法律上雖如此規定,但實踐中村委會經常扮演著政府代理人的角色,導致了很多農民認為村委會有政府職權,其實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
2、村委會無權決定征收土地和房屋。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由上述法條可以得知,征收土地至少需要省級以上政府進行批準。《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村委會在征地拆遷中可以配合政府進行公告,但其沒有進行拆遷、強拆的權利。被征收人如果被村委會威脅,可以明確拒絕或依法維權。
3、村委會不能代替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村委會組織法》第36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必須由被拆遷人本人親自簽署,村委會代簽沒有法律效力。
4、村委會無權對被征收人的征地拆遷款進行分配。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所有者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給被安置人員個人。”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使用集體土地來作為建設項目用地的,一定要先按照土地征收程序把土地的性質由集體轉為國有,然后再通過區、縣人民政府開展征收或拆遷工作,并進行項目開發。
1、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2、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3、依據《行政
村委會參與強拆存在兩種可能性:一是政府掌握強拆決定權,村委會只負責實施;二是村委會決策強拆并實際實施。政府針對企業主作出強拆決定本身就是行政行為,那么村委會經其授意實施強拆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管理局有權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對違法占地建設行為享有查處權。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規定的違法占地建設情形之一的,
不是危房也不是違建,當然是不能強拆的,一般的征收拆除都是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條文來實施,而不是強拆,即使是危房,強拆也是需要一定的合法程序的;如果農村危房不屬于要被強制拆除的房屋類型時,被強制拆除則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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