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的過程中,很多拆遷戶會收到這樣的告知書:"你的房子是違建,限期七天自行拆除"。可是自己居住了十幾年甚至二十幾年的房屋真的是違建嗎?對于這樣的說法其實很多人都是很懵的,畢竟很多人對違建的概念根本不會可以去了解,那么今天就來聊一下什么是違法建筑。
違法建筑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在城市規劃區內,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筑,或者是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筑。違法建筑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沒有申請或者申請未獲得批準,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雖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批準的范圍、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擅自將臨時建筑建設為永久性的建筑。
具體來說,違法建筑認定的標準包括不限于這些方面:
(一)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筑;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筑。
那么違法建筑是由什么機構來認定呢?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和有償使用土地前,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定憑證。《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因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負有認定和處理違法建筑的職權,對違法建筑的認定和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故當事人去找人民法院請求確認違法建筑權利歸屬和內容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則應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違章建筑可以強拆。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首先來看看違法違章建筑是怎么認定的,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建筑物;3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這一問題的探討僅限于涉案房屋系違建這一事實認定無爭議的前提下。若涉案房屋僅僅是無證建筑、自建房且并未經過依法調查認定,其在遭違法強拆后能否獲取賠償則需要首先對房屋是否為合法建筑進行查
違法建筑,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一般有明確的規定。通常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而建設的建筑。關于違章建筑的拆除程序:1、實地勘查,根據房屋實際情況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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