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遷中,“以拆違促拆遷”是各地征收方慣用的手段,簡單地說,就是將你的房子認定為違法建筑,從而達到拆遷的目的。有很多當事人反饋:自家的房子住了很多年,從來沒人說是違法建筑,一旦遇到拆遷,卻被征收方認定為違法建筑并要實施強拆,只給極低的補償甚至不給補償。
由于很多人都是第一次遇到拆遷,而遇到這種被定性為違建的情況,絕大多數都是不知所措,更不要說對于違建要被強拆是要經過哪些合法必要的程序,也就無法正確的維護自身的權益了,那么今天這篇文章就這個問題來詳細的歸納一下。
違建,也就是違法建筑或者違章建筑,目前法律上并沒有具體的定義,但是各省市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對于違建的認定,是個嚴肅而又嚴格的過程。
一、實地調查取證
1、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2、執法人員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而在實際中,很多執法人員都不會主動出示,針對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要求其出示,并且記錄相關重要信息,如姓名、證件編號等,方便日后維權。
3、制作詳細的調查筆錄,詳細記載當事人的個人基本信息、涉案房屋的信息如座落位置、面積、結構、修建時間。
二、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經過實地調查之后,如果將涉案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行政機關便會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該決定應當包含以下要件: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責令限期拆除的法律依據;
4、告知法定救濟權利。
三、履行告知義務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對當事人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前,應該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該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其它法定權益。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有權提出自己的反駁意見,必要時還可以提出聽證申請,建議大家不要錯過聽證程序,專業的律師往往通過聽證程序就可以將限期拆除決定撤銷。
四、依法進行催告
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如果當事人沒有在限期拆除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行政機關便可以強制拆除,但在強制拆除之前,必須要履行催告義務,也就是向當事人下發一個《催告書》,該《催告書》必須要包含以下要件: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五、強制拆除
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提起復議或者訴訟,也未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便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強制拆除并不代表暴力強拆,程序合法是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行政機關作出任何行政行為,均應按照相應的法定程序進行。行政強制的對象是違法建筑本身的,組成建筑物的可重復利用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及建筑內的物品,應屬于當事人的合法財產。對違法建筑物進行拆除前,應給予適當時間以搬離動產;對于建筑物內仍未搬離的物品,行政機關應當采用公證、見證等方式,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制作現場筆錄、妥善保管并及時移交。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時,手段、方式必須科學適中,不得以野蠻的方式進行。
違章建筑可以強拆。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首先來看看違法違章建筑是怎么認定的,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建筑物;3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這一問題的探討僅限于涉案房屋系違建這一事實認定無爭議的前提下。若涉案房屋僅僅是無證建筑、自建房且并未經過依法調查認定,其在遭違法強拆后能否獲取賠償則需要首先對房屋是否為合法建筑進行查
違法建筑,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一般有明確的規定。通常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而建設的建筑。關于違章建筑的拆除程序:1、實地勘查,根據房屋實際情況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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