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經常會遇到違建,那么對于違建應該有什么流程去拆除呢?毋庸置疑也需要根據法律嚴格按照程序執行,例如可以先調查取證、確認房屋屬于違建、作出限期拆除決定、下發告知等程序 ,因為很多人不了解有哪些程序,那么我們就簡單的整理了一些步驟供大家參考。
違建,也就是違法建筑或者違章建筑,目前法律上并沒有具體的定義,但是各省市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一、違章建筑認定主體
違章建筑拆除程序一般是由行政機關經調查取證,確認建筑物違章后,對違章搭建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停止違法建設行為。
司法實踐中,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筑的行政機關有規劃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除了上述部門,其他部門沒有權利查處違章建筑。實踐中有其他部門出具法律認定文書,直接對被征地拆遷人下達限期違章建筑告知書,這屬于違法行為。
二、調查取證。
通常行政機關在收到舉報或者發現有違法事實的情況,確認違法事實,決定將其作為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必要過程是進行調查舉證。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在被詢問時,看清筆錄上的內容,如果發現內容與你說的或者與事實不符時,一定不能簽字。
三、違建認定和強制拆除
(1)告知,聽取陳訴,申辯
規劃局或者城管在要做出強制拆除決定書之前,應先發限期拆除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被征收人可以提供自己房屋建設相關手續和證據等材料,當面申辯。
(2)申請聽證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被征收人具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向行政部門申請聽證。對于聽證程序,被征收人一定要重視,不要錯過這個程序。若聽證比較公平、公正的,最終不會作出處罰決定的。
(3)強制拆除決定書的制作和送達
強制拆除決定書,和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通常是一并送達的。在征地拆遷中,收到這兩份文書,說明事情已經到緊急關頭了,你的房子很有可能就被當做違建強制拆除了。
這里要提醒一點,很多被征收人都以為自己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不簽字,這個處罰決定書就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這是認識是錯誤的,簽收不僅不影響什么后續維權,而正是簽收這一項程序,為我們后續維權提供了更多的機會。
實踐中,在收到強制拆除決定書的時候,一定注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尤其是有沒有告知被處罰人關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行政復議的時效為60天,行政訴訟時效為6個月。被征收人如果在收到這類法律文書,一定要引起重視,及時在時效內走法律程序,以免錯過時效。
(4)拆除
如果本征收人在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那么有強制執行權的部門,可以先向政府申請,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后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筑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若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沒有強制執行權力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就是違章建筑強制拆除程序的全部內容。這個階段是拆遷中最容易出問題的階段,一旦遇到,也暴露出了行政機關“以拆違促拆遷的”動機。各位被征收人,一旦遇到“違建強拆”,要悉知“違章建筑”的拆除程序,早日做準備,及早咨詢專業的拆遷律師,做到知己知彼,方可百戰百勝,拿到公平合理的補償。
(一)應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二)征詢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第一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對被拆遷入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拆遷補償款,是無需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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