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人們在城市里安身立命的巢穴。房子是一個人的家,家是一個人心靈的港灣。如果沒有房子,城市的萬家燈火再璀璨,那也是別人的風景。如果自己安身立命的房子被強行拆除,到底合不合法?我們又怎么判斷強拆的合法性?
什么是合法強拆?先說結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只有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才能提起申請,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強制執行。不同時滿足以上兩條的均屬違法強拆。搞清楚這個概念,我們接著往下看。實際工作中,對合法強拆的司法認定是非常嚴格的,要同時滿足以下幾個要件:
一、強制執行的申請主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征收補償決定作出之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征收補償決定強制執行的申請主體只能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二、強制執行的申請條件
征收補償強制執行的申請條件分為以下四種:
(1)房屋所有權不明或征收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在征收人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搬遷的。
(2)房屋所有權不明或征收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在征收人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申請了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但生效的復議決定或訴訟判決是維持征收補償決定,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拒不搬遷的。
(3)征收雙方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但被征收人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協議進行搬遷的。
(4)征收雙方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被征收人提起了行政訴訟,但生效的訴訟判決是維持協議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拒不搬遷的。
三、強制執行的申請期限
如被征收人申請了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則強制執行申請期限自行政復議書、行政判決書生效(維持征收補償決定)之后,且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1日或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自該法律文書送達被征收人起算,市、縣級人民政府的申請執行期限為3個月。如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補償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申請執行期限為在征收補償決定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如果市、縣級人民政府超過期限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將不會受理。
四、強制執行的申請材料
市、縣級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征收補償決定時,遞交的書面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一)強制執行申請書;(二)征收補償決定;(三)證明征收補償決定合法的相關證據材料;(四)被征收人的財產狀況;(五)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相關證據;(六)產權調換房屋權屬、地點、面積等相關證據;(七)周轉用房的權屬、地點、面積等相關證據;(八)其他證明必須強制執行的正當事由及證據。
綜上所述,符合強拆條件的,只要是按照法定的程序一步一步的推進,那么強拆就是合法的,反之則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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