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養區內的養殖場拆遷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當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強拆的現象,不少的養殖戶面對拆遷的時候表現出來的舉動往往能決定你損失的大小,錯誤的做法很多,但是,很少有養殖戶能用正確的做法去應對強拆,那么今天我們就來學習下,對于農村養殖場被強拆,該如何面對?怎么來挽回損失?維護自身的利益?
養殖場拆遷比較普遍的情況可以總結為:當事人為本村村民,原來以種地為生,早些年積極響應政府大力發展養殖業的號召,自力更生在本村自己承包土地開辦養雞場/養豬場/魚塘,經過幾年甚至十幾年的苦心經營,養殖場存活下來,成為一家里主要的經濟來源,之后經營有方,在當地成為小有規模的養殖戶,甚至帶領指導鄉親們開展養殖生產。
隨 著經濟的發展,當地趕上一波城鎮化的浪潮,處于城市周邊農村的養殖場被地方政府劃入征收拆遷范圍,征收部門與養殖戶一直未能就補償安置問題達成一致(后期 接的案件,甚至都不會談補償)。隨后,市國土局、區規劃局、鎮政府、區政府陸續對當事人下發諸如《非法占地處罰通知書》、《違法建設通知書》、《違法建設 限期拆除通知書》、《違法建設拆除通知書》等法律文件,稱當事人所建養殖用房未經合法審批,未依法申領能達成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的 相關規定,屬于違法建筑,限期其自行拆除。
當事人看不懂政府下發的各種文件,當然從內心里不相信政府會來強拆自己的養殖場,心里嘀咕可能是一陣風的運動或者該去活絡活絡關系。直到百號人和轟隆隆的推土機入場,眼看自己幾年辛苦經營的養殖場被強拆。
關于養殖場征收拆遷,有一個繞不開的爭議焦點“在農用地上建養殖場是否是違法建設”。對這個問題的斗法會出現一個“平行線”結果,即征收方拿出《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某地農村村莊規劃建設條例》等法律條文。有些地方甚至要求拿出現在養殖場所需的《土地規劃許可證》、《營業執照》、《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與環保證明》、《稅務登記證》、《建設施工許可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立刻報警:我們都應該了解警察的職責就是維護公共安全,保護性命和財產安全,一旦被拆遷人的房屋財產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切記不可以暴制暴,更不要發生沖突,造成其他不可挽留的后果,理智的做法是應該第一時間正
被拆遷戶與拆遷方初期接觸,談判協商時應保持平和理性的心態,為了自己的利益,切忌一味抵觸,將關系鬧僵,導致談判陷入被動,甚至將矛盾激化,引起對方的暴力拆遷行為。"先禮后兵",如果理性談判無效,那就果斷選
如果養殖場被確定為違建,就不存在強拆這一說法,違建可以依法拆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章建筑、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執行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期限內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養殖場拆遷沒有統一的賠償標準,主要是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里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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