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拆遷的過程中,難免會遇到強制拆遷的情況出現,特別是一些違章建筑。但是有些建筑看似是違章建筑,但卻是合法建筑,或者是經過補辦手續就能轉為合法的建筑。今天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關于強拆的新規定,希望能夠幫助大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一種、證照不全的可以補辦手續的建筑,不應直接認定違章建筑。
依照《城鄉規劃法》,取得相關的手續,可以通過補辦相關手續來獲得《房屋建設許可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我們理解為,對于可以補辦手續的違法建筑,應該給予限期改正的機會。
第二種、2008年以前首次完成建造或者改擴建的建筑,不應認定為違章建筑。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擴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相應職能部門確定的房屋使用權,或一次性買斷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并且該建筑在2008年之前首次完成建造或改建擴建。
第三種、只有土地使用權,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不應直接認定違章建筑。
如果只有土地使用權證,沒房產證和建筑工程規劃手續,不能直接認定為違章建筑。這種情況屬于證照不全,可以補辦手續。
第四種、行政機關同意招商引資企業建設的建筑不是違章建筑。
招商引資企業經行政機關或職能部門同意建設的建筑(審批方具有建筑合法性審批權),不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筑。
第五種、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農村房屋,不屬于違章建筑。
自從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后,1982年頒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隨之廢止。所以說,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農村房屋,不屬于違章建筑。
第六種、從行政機關直接買斷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不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筑。
例如通過行政機關的招標投標、拍賣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土地使用權,但是出售時只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沒有辦理手續,這種情況不能直接認定為違章建筑。
第七種、農村的三種土地上的建筑,不屬于違章建筑。
農村承包地、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復墾的土地、基本農田生產建設的土地,這三類土地上的建筑,不應直接認定為違章建筑。
第八種、在土地總體規劃調整之前建造的房屋。
該房屋符合當時的用地規劃,并取得符合當時法律規定的相關證照。我們認為符合當時的規定,但不符合現在條件的農村土地,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筑。依據法律規定,只能沒收,不能限期拆除。
違章建筑畢竟都是違法違規行為,還是最好按照合法的建房程序來比較好。但是如果您的房子已經屬于違建了,那么可以適時的通過一些正規合理的法律條件來進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20年新土地法實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以來國家都是審慎穩妥地在推進。舊版的《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制定完成,期間共經歷過三次修改(1988年、1998年和2004年),很多農民對于新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
一、申請協調、裁決的范圍(1) 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安置補助標準有異議的;(2)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涉及的被征土地地類、人均耕地面積、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認定有異議的;(3) 實行區片綜合
一般而言,如果是對違法建造的房屋進行強拆是沒有拆遷補償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但是對于以下幾種“違法建筑”被拆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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