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擴大棚戶區改造的實施,很多質量很好且年代也不久遠的房子被列入了棚戶區改造。對此很多被拆遷人有意見,可得到的答復是這是當地行為,具有強制性,你要不同意簽字,就等著當地來強拆吧。當地真的可以隨便強拆嗎?房屋在什么情況下才可以強拆?
一、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1)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2)作了補償決定,對補償不滿意,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二、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三、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要遵守“先補償后搬遷”原則,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四、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裁定不準執行強拆。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超越職權。
(4)、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無法保障的。
(5)、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6)、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1)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實施基礎。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產權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
特定情況一、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實施強拆對于《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我們在合法的征地拆遷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時,能經常看到。當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機關會采取“以拆違促拆遷”
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違章建筑。所謂違章建筑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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