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期間,拆遷部門能不能給拆遷戶合法合理的補償,往往是決定雙方是否會產生矛盾的核心所在,但實踐中拆遷部門則是能少給則少給、能不給則不給,拆遷戶只要不同意就可能會被強拆。那么在遭遇非法強拆后,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后續的處理辦法,更加不了解起訴的時間期限。那么今天我們就來談一下這個容易讓人忽視的問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即如果強拆之日起,如果強拆部門告訴了拆遷戶法定期限是6個月,那么從強拆之日起如果超過了6個月,那么拆遷戶對非法強拆的行為,就無法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維權了。
不過當拆遷戶不知道起訴期限是6個月、強拆部門也沒有告知拆遷戶,那么從強拆之日起計算,拆遷戶有1年的時間來起訴非法強拆行為,這在《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六十四條有明確規定,最長只有1年的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解釋:如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卻沒有把起訴期限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那么起訴期限則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當天開始計算,但是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當天起最長也不得超過1年的時間。
通過上述的相關規定可以得知:如果房屋被強制拆除了,一般情況下被拆遷人是應該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如果被拆遷人只是知道房屋要被拆,卻不知道對強制拆除行為是可以提起訴訟的或者行政機關沒有把訴訟期限告知被拆遷人的情況下,被拆遷人想要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那么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屋被強制拆除1年之內提起訴訟。那么二十年的起訴期限是適合什么情況下的呢?
只有一種情況下起訴期限是二十年的。那就是:提起訴訟的不動產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當天起超過二十年。也就是說如果房子被強制拆除,但因為某些原因,被拆遷人在二十年內一直都不知道房子被強制拆除了。但被拆遷人卻在第二十一年知道房子被強制拆除了。這時候已經超過了起訴期限了,想去法院進行起訴,也是很難維護自己的權利的了。
總而言之,當自己的房屋遭到強制拆除的情況,一定要及時采取法律手段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在知道有起訴期限的情況下對提起訴訟一拖再拖,最終吃虧的只會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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