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設一直是我國城鄉治理中的一個痼疾,久治不愈。基于成因復雜、利益交疊等原因,違法建設的查處,既是廣大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也成為行政執法與司法實踐中面臨的難點問題。行政強制法實施后,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筑從發現到最終拆除,除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遵循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但是,近年來屢屢出現行政機關因查處違法建設的周期過長,而導致執法舉步維艱的問題,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產生此種現象的癥結之所在,從而尋找應對之策。
違法建筑認定到強制拆除的程序和時間,違章建筑限期拆除的限期在現行的建設行政法律法規中未作明確的規定,但其拆遷程序依次是:立案、調查、決定(此環節需要告知和聽證)、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下面是詳細程序及需要注意事項。
一、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于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需要注意有權立案的行政機關有:
1、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負責城市里的違章建筑
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城管,如果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比如北京,可以認定違法建筑。
3、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的違章建筑認定和管理。
除了上述部門,其他部門都沒有權利查處違章建筑。國土局或者國土所、住房和城鄉局、房管局等無權查處違章建筑。
二、調查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個人
2、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這一要求的目的是:一是證明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建議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并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方便日后維權。
3、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
在行政執法中,常見的筆錄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調查筆錄》。簽字時,要看清筆錄上的內容,如果發現內容與你說的或者與事實不符時,一定要求他們修改,否則,建議不要簽字。同時要注意 ,如果是幾頁紙的話,每頁都要簽字;二是在文件證明和簽字之間不要留太大的空白,以防止事后添加內容;三是要寫上日期。
三、決定
1、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告知書上會載明: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有向本機關進行陳述和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3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決定是否予以聽證;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四、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一般在收受到行政處罰決定書15日內自行拆除房屋也存在有要求3日內自行拆除的,如果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后又異議,可以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或行政機關可中止或停止起動強制執行程序。否則,如未按期自行拆除,會被相關部門強行拆除。
從收到處罰判決書到強制執行6個月時間,至于提出起訴之后,則無法估計具體時間。如果相關部門不滿6個月就強行拆除房屋那是程序違法行為,如果沒有相關部門沒有按照以上程序視為程序違法。
違章建筑可以強拆。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首先來看看違法違章建筑是怎么認定的,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建筑物;3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這一問題的探討僅限于涉案房屋系違建這一事實認定無爭議的前提下。若涉案房屋僅僅是無證建筑、自建房且并未經過依法調查認定,其在遭違法強拆后能否獲取賠償則需要首先對房屋是否為合法建筑進行查
違法建筑,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一般有明確的規定。通常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而建設的建筑。關于違章建筑的拆除程序:1、實地勘查,根據房屋實際情況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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