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村發展的速度越來越快,農村拆遷也越來越常見。從本質上來說,拆遷本應該是利國利民的好事,但極小部分卻在實施中變了味兒,給被拆遷人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和損失。而比較普遍的一種行為是非法斷水、斷電、斷天然氣等。那么碰到這種情況,我們該怎么辦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第二十九條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
《城市供水條例》 第二十二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據此產生的責任承擔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31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當事人可以選擇到相關部門申請查處違法行為,當然他們也是根據安排辦事,所以通過這個方式解決問題很難,我們還是建議被拆遷人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問題,供應方和被拆遷人之間是供應合同關系,如果違反了規定義務就可以通過斷水斷電要求對方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
根據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
首先我們要知道拆遷補償分為以下兩種:第一種是建筑物的補償,也就是說就算將戶口遷往外地,對于建筑物的所有權還是有繼承的權利的,因此通過這樣的補償就還是能夠自己拿到的,糾結這類問題的人可以緩口氣了。第二種
一、農民土地被強征怎么辦相關村民有權拒絕村委會、鎮政府的“征地”行為,村民可以向當地的國土部門舉報或申請查處,如果相關部門漠視農民權益,對違法行為不管、不問,村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其履行職責,如果村
因為各個區域的經濟情況差距很大,而且國家也沒有出臺統一的標準文件,就好比各個地方的房價一樣,各有差異,拆遷方要依據各個區域內公布的補償標準,原則上拆遷方要按照公布的補償標準進行,如果被拆遷方覺得補償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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