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城鎮(zhèn)化建設過程中,大量征收土地是不可避免的。土地作為農(nóng)民最基本的生產(chǎn)資料和生存保障,若被征收則可能會涉及到群眾的切身利益。近些年來,因為征地而引發(fā)的群體性事件、暴力抗拆以及群眾信訪等矛盾沖突也不斷上升,從而引起了眾多的社會輿論,征地拆遷可以說已成為當前我國社會一個矛盾爆發(fā)點。國家也對這些問題尤其是強拆也出臺了一些法律法規(guī),來規(guī)范這些行為。
關于強拆的法律規(guī)定有:
一、刑事責任。
1、造成被拆遷人受傷的;
2、造成被拆遷人財物損毀的;
3、私闖民宅;
4、采用侮辱、誹謗的手段對被拆遷人的進行人身攻擊的。
二、民事責任。
開發(fā)商、拆遷人未經(jīng)正當法律程序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遷人的民事權利,拆遷人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三、行政責任。
拆遷人非法拆遷的,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拆遷人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這其中的法律依據(jù)則是,《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jù)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強制征收土地的,而修建公路是屬于公共利益的行為,如果被征收人不配合的,政府是可以強拆的。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
違法強拆和暴力逼遷不僅是“違法”還是“犯罪”!毆打被拆遷人,很有可能會涉嫌故意傷害罪,其中,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可能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未經(jīng)被拆遷人
1、房屋價值的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diào)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2、因
不是危房也不是違建,當然是不能強拆的,一般的征收拆除都是按照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條文來實施,而不是強拆,即使是危房,強拆也是需要一定的合法程序的;如果農(nóng)村危房不屬于要被強制拆除的房屋類型時,被強制拆除則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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